被小三巴掌羞辱詛咒離婚,挨告判賠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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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有位張姓男子與國小同學張女外遇,兩人交往了2年上過50次床,被張男妻子發現後,小三張女不但沒收斂,還告訴妻子自己很希望兩人離婚並家庭破碎,還對其大打出手甩巴掌。妻子忍無可忍對張女提告,最終法官也判小三與老公須連帶賠償50萬元。

這小三的兇悍程度跟電視連續劇上有得比,所幸最後法官判正宮妻子勝訴。50萬也不是普通的小數字,雖然不知道詳細情況,但這小三張女的收入與財產應該是不少。

 

打巴掌?一行為觸犯兩罪!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1.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要小看我們平常打人的力道,雖然呼巴掌看起來應該沒什麼,但對於力道拿捏比較不好又在氣頭上的人來說,給人造成傷害是相當有可能發生的。如果傷害難以復原還有可能會成立另一條「重傷罪」。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

  1.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大部分的人會覺得公然侮辱要在大庭廣眾下罵人才會構成,但這罪名為「侮辱」,不用等到開口罵,只要行動上讓人感到被羞辱就成立了。打人一巴掌的羞辱性質恐怕比罵人還來得高很多,成立侮辱無庸置疑

 

侵害配偶權,罰金無上限?

通姦除罪前,有不少受害配偶會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然這樣的確很方便,還可以省下一筆民事的裁判費。但像通姦罪這種比較簡單的案子,通常都是由刑事庭法官一併審理

即便憲法第80條要求法官依法獨立審判,應該就事論事。但民事賠償案件中,法官本來就該依照自由心證審酌賠償金額。有些法官會認為「在刑事上已經判無罪了,配偶權似乎也沒甚麼被侵害到,就罰少一點吧!」或「第三者都已經要被抓去關也反省過了,而且又是個沒什麼錢的初犯損害不大,不用罰太多。」不管通姦罪有沒有成立,從民事賠償觀點來看,對被害人來說都不是好事啊!只是法官不會這麼明白說出來,所以受害者不知道會被判賠這麼少的真正原因

通姦除罪後,侵害配偶權案子就全部交給民事庭法官審理。這麼一來法官也比較不會受到刑事判決結果影響,可以更客觀決定賠償金額。甚至因為通姦已經除罪化民事庭在決定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時,會加重額度,以彌補已廢止的刑事懲罰

 

被外遇者才有婚姻關係主導權?

很多人之所以會出軌,都是因為早就不喜歡原本的配偶了又不知道該怎麼開口提離婚。如今既然被抓到了,就會浮現趁機離婚的念頭。但等真正要提告時才發現,原來只有「被離婚」的那方才有開口離婚的立場,自己則是一點決定權也沒。

外遇一直以來都是民法上的合理離婚事由,但想要以此為由打離婚官司還請先搞清楚自己的立場。如果雙方都有外遇,那自然是兩人都有提離婚的資格,但只有自己外遇,恐怕得另尋其他離婚方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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