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可不是只有達成共識簽名就結束,還有財產、子女等一籮筐的問題要處理。有些人甚至比較麻煩還會牽扯出私人恩怨,舉例來說:法律明確規定要有探視權,但監護人(或主要照顧者)會開始「無視」法律規定,拼命說對方很壞很可惡又外遇,理論上不該探視孩子,講得好像自己是法官似的能夠主宰一切。殊不知那只是自己心中的仇恨,只要對方沒有直接傷害到孩子的不良惡習(吸毒、家暴),都不會被取消探視的權利,離婚協議書寫放棄探視權也會失效。
可見在離婚之前,還是要弄清楚法律相關規定,以免辛苦寫了離婚協議書才發現裡面的內容根本對自己沒保障,對方更沒義務遵守。並且就算寫了協議書,對方也不見得乖乖配合簽名。先弄清各項法律規定,萬一後來真的要走到訴訟離婚一途,也能有個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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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前也要先蒐證嗎?不想打官司離婚為什麼還要證據?
除非是「很有把握對方願意簽名」,否則在不確定的情況下,最好還是先準備好相關證據,否則提了離婚才發現對方不願意,這時候對方已經有警覺心,會開始堤防您的蒐證,這時候才想拿到離婚證據就有點太晚了。
不要覺得蒐證很麻煩,未雨綢繆有時候可以幫上自己不少忙。在沒有證據的狀況下,想提告離婚訴訟會陷入比較不利的局面,甚至有可能被對方一拖再拖,就算最後順利離婚了,中間也浪費了不少時間,所以千萬不要小看證據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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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有哪些項目要與對方談?沒意見或無法達成共識怎麼辦?
除了婚姻關係本身外,其他最需要討論的問題自然就是財產與子女。照法理來說,離婚後除了先前有約定分別財產制,否則都必須把婚後賺到還沒花掉的財產扣除債務,再與對方的數額相加除以二。若只想盡快離婚,不想為了金錢關係一拖再拖,可與對方協議「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麼一來就不用擔心自己的財產被分走,但同樣也無法分到對方的財產。
至於子女的問題,雖然也只限於監護權、扶養費、探視權這三方面,但還是有人可以弄得非常複雜。約好的監護人事後越想越不服氣、說好拿多少扶養費又嫌太少、排好的探視意見一堆。只能說如果真的有問題,乾脆先與對方離婚,剩下的問題再慢慢打官司交給法官決定,否則為了一兩個問題卡住半天無法離婚,只會繼續浪費彼此的時間,財產關係也會更加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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