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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住在台中的林姓女子,在得知與分居三個月的丈夫同住的孩子生病後,想將小孩接過來照顧,但也因此與丈夫陳男發生劇烈衝突。兩人在巷子爭吵時,丈夫一氣之下拿刀捅了林女胸口,送醫後林女宣告不治。
至於殺害妻子的陳男,為了躲避警方追捕,這幾天來都在四處逃竄,晚上只能睡在沒人的工地或廟宇內,落網後也以殺人罪移送地檢署偵辦。
雖然不清楚兩人具體分居的理由,但見到脾氣這麼差的男人,相信任誰都想要離他越遠越好。可憐的孩子們如今失去了母親,父親又要面臨殺人罪的審判,往後的日子不禁令人感到擔憂。
分居可以拿來作為離婚理由嗎?
民法第1052條
-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在台灣的民法離婚事由中,分居並沒有被納入在內。倒不如思考「兩人分居的真正的原因」,是因為對方有外遇?還是因為被家暴?從這個方面來向法院提出離婚,會更容易說服法官。
如果以上原因皆否,想以第1052條第二項的「其他事由」來提離婚,也必須是嚴重到讓法院覺得雙方難以維持婚姻。的理由,只是單純「分居」來當作原因,還是很明顯不足的。
聲請了家暴保護令,孩子卻在對方手裡?
每位父母都有探視他們自己孩子的權利,離開會家暴的前任後,如果是已經離婚的夫妻可以透過民法上的探視權規定來迫使對方讓自己與孩子相處。但如果處在沒離婚的狀態,又擔心與對方會面會激怒對方,可以先尋求社工協助,確認孩子在對方身邊是否安全,接著請警方或律師陪同,前往對方的住居所。千萬不要支身一人踏入危險環境,因為我們永遠不知道對方會不會藏有武器。
爸爸媽媽都不能當監護人,怎麼辦?
民法第1055-2條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如果是像新聞中遇到的狀況這般,父母一方過世了,另一方又被抓去關,根本不能當監護人,就從其他親屬中來挑選適合的監護人。在年滿18歲以前,有個監護人都是必要的,無論是否被父母拋棄或是其他因素,都不能讓孩子孤身一人。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