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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在2019年12月的台南市真理家族縱火案造成七人死亡,其中犯下縱火殺人罪的曾文彥雖然在2020年底的一審被判死刑,但案件到了二審卻將死刑駁回,改判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
曾文彥在案發前兩年因口角衝突離開真理堂,兩年後出獄原本想搬回去住被拒絕,又在年底和家人起衝突。由於他本身具有「反社會人格障礙症」,加上情緒不穩、氣憤難耐,便潑灑汽油並縱火報復。當時居住在內的六名住戶逃亡不及命喪火場,一人也因傷重搶救不治身亡,有九名住戶及時逃出幸免於難。
縱火殺人所觸犯法條
曾文彥的行為犯了16個殺人罪,屬於刑法第271條之規定,包含9個殺人未遂與7個殺人既遂。另外,縱火焚燒建築物屬於刑法第173條第一項之罪。
由於縱火的本意為殺人,所以刑期較重的殺人罪吸收縱火罪的部分,依照想像競合犯的規定,從重(殺人罪)來處分。
所以,只以殺人罪來論處並非他只有觸犯殺人罪,而是「實施縱火行為是為了造就殺人的結果」,所以單獨以殺人罪來論處。
為什麼不符合減刑條件還是可以免除死刑?
兩公約施行法
曾文彥從小就被診斷出有過動症、社會反抗性、混和型情緒障礙、行為規範障礙症等,演變成「反社會人格障礙」。即便這不在刑法第19條的減刑要件,但根據兩公約施行法第三條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通過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49點前段:「締約國應避免對存在嚴重社會心理障礙而阻礙其進行有效辯護的個人,以及道德可非難性有限的個人判處死刑。」
打電話自首
縱火後曾文彥馬上打電話給110表示自己犯案,符合刑法第62條的自首規定。雖然他比較偏向是因縱火受傷報案一併將自己縱火的事實脫口而出,和悔悟減刑還是有很大的區別,不過這樣已經能在協助偵查機關更容易辦案,也可以作為減刑的要件之一。
被告家屬的賠償
曾文彥的父母有積極提供受害者家屬精神撫慰金,甚至替兒子償還國家給罹難者家屬補償,即便人命無法挽回,還是能視為犯後態度良好,有設法積極處理。
殺人罪有教化可能?
關在監所的期間,曾文彥都很配合內部管理。加上「反社會人格」症狀還是有改善的可能,因此還算是有預防再犯的可能性。
受害者家屬沒有一定要被告被判死刑
由於曾文彥的父母盡力與受害者家屬和解,並表現出極大誠意。有部分死者家屬也沒有再堅持一定要對被告求處極刑,且已經被證實有預防再犯的可能性。二審合議庭就撤銷了死刑的決定改判無期徒刑。
注意:本案件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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