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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祖母因為看年僅8歲的孫女長期靠打針和吃西藥控制類風濕性關節炎感到不忍,變私自將孫女從林口帶至其他縣市。因為已經失蹤了八天,加上女童好幾天沒吃藥,家人感到擔憂便報警並對祖母提告略誘罪。
祖母被逮後哭著被警方送到新北地檢署,所幸檢察官認為祖母只是基於好意想換其他的治療方式,沒有傷害女童的意圖,就請她兒子將她帶走。
因為教育問題讓父母與祖父母發生衝突的狀況屢見不鮮,夾在中間的孩子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既然大家都是愛孩子的,還是各退讓一步給予對方尊重,不要一家人鬧得這麼難看。找出真正適合孩子的教育方式比什麼都重要。
誘拐孩童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刑法第241條
-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不正當手段誘拐他人,再支配在自己身旁,使其脫離家庭。與前面略誘罪最大的差異在於,被誘人沒有願意受到他人支配的意思。但如果是和誘未滿16歲之人,考量到他們心智狀況可能還沒有這麼成熟,還是會用略誘罪來論處。
略誘兒童的刑責在刑法上算是相當重的罪,我國法律對孩子的保護常常遠超過對大人的保障。誘拐犯不限於陌生人,甚至也包與孩子親近的家人。像這個新聞中,涉嫌誘拐女童的就是與她親近的祖母。雖然有時候是基於好意才讓孩子脫離父母,但如果沒有相對正當或具體的理由,恐怕還是會有犯罪的疑慮。
不想讓爺爺奶奶干預孫子的事,怎麼辦?
刑法第304條
-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不少人結婚生子後都有類似的麻煩,其實最簡單的方式還是婚後不要與父母同住。我們不能責怪雙親多管閒事,畢竟養育孩子方面他們始終比我們更有經驗,只是方法的對錯和時代的改變會讓雙方產生矛盾。
筆者認為,刑法上比較類似的罪刑是強制罪。雖然沒有肢體上的強暴脅迫行為,但對子女來說,父母最擅長的就是情緒勒索。縱使沒有肢體暴力也達到了心靈層面的暴力。
如果發生了這種事,還是盡量與父母好好溝通,弄到一家人對簿公堂實在非常難看。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