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和未成年人斷絕親子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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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有個新聞讓人印象深刻,內容大概是一名17歲少年無照駕車上路不慎撞壞了幾輛機車和建築物的鐵捲門。少年的母親因此被受害者們集體求償了20萬的維修費用。但少年母親在事發後不但沒有出面替兒子處理,還向受害者們表示,自己沒錢賠,要拿錢就去告兒子,讓眾人感到相當傻眼

 

父母要代替子女賠償

民法第187條

  1.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2.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3.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4.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最常看到的例子可能是小學生調皮,在教室玩耍時不慎打壞窗戶。這時候老師就會說「明天請家長到學校來賠」。不僅是因為小孩子還賠不起,而是法律有規定父母必須負起連帶賠償責任,才會要求父母來到校賠償

 

爸媽沒錢賠 想斷絕關係

民法第1084條第二項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有點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未成年人如果面臨民事責任,因為沒什麼收入與金錢,這筆帳勢必要算在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父母)身上。但有時候他們闖下的禍可不是一般成年人能賠得起,上面例子中的20萬元也許還算是小數字,萬一撞到的是百萬名車或造成生命與身體上的永久傷害,就算拼命工作賺錢一輩子,恐怕還是無法負擔

說到錢就會傷感情,不過也不能排除像這樣會因為面臨賠償問題而恨不得和孩子切割的狀況。但民法第1084條其實有規定,子女成年以前,父母都有保護教養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是說,在這段期間如果孩子犯錯,那就會視為父母沒有將孩子管教好賠償責任還是會算在父母的身上。所以想透過斷絕關係脫罪,恐怕沒那麼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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