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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大學教授外遇已婚女學生,女學生寫給教授的情書不慎被教授的妻子給發現,內容不但提及兩人的交往關係並坦承外遇。教授妻子一氣之下就將情書作為外遇證據對兩人提告。雖然女學生認為妻子取得證據的手段不合法所以沒有證據能力,甚至主張已經過了追溯期時效,但法官依然認為教授妻子提供的證據有效,要求外遇的兩人連帶賠償教授妻子20萬元。
可謂發生在現實世界中的禁忌師生戀,雖然雙方都成年,但已婚身分做出越矩的行為就是對原婚姻的背叛。如果不滿意現在的配偶,還請離婚後再進入下一段感情,避免惹禍上身。
什麼是侵害配偶權?
民法第195條第三項節錄
不法侵害他人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已婚人士又另外與他人交往,或做出任何背叛配偶的行為(上床等)都可以算是侵害配偶權。但如果是太過籠統或不明確的理由(例如:跟公司的男異性同事聚餐),恐怕難以構成犯罪。必須要證明兩人之間確實有交往關係或做出類似男女交往間才有的親密舉動,才會成立。
侵害配偶權的時效有多久?
民法第197條第一項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侵害配偶權在民法上屬於侵權行為,根據同法第197條第一項的規定,如果受到侵害者在發現後過了兩年都沒有請求賠償,或是十年內都沒發現自己權益受到損害,就會失去請求權時效。有些受害者可能會為了求謹慎並收集更多證據,不會第一時間提告,但太過小心的後果常常不小心失去求償的權利。
侵害配偶權證據取得方式不合法會視同無效嗎?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民事判決
民事訴訟之目的與刑事訴訟之目的不同,民事訴訟法並未如刑事訴訟法對證據能力設有規定,就違法收集之證據,在民事訴訟法上究竟有無證據能力?
尚乏明文規範,自應權衡民事訴訟之目的及上述法理,從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違法取得證據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及防止誘發違法收集證據之利益(即預防理論)等加以衡量,非可一概否認其證據能力。苟欲否定其證據能力,自須以該違法收集之證據,係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規旨在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良俗者,始足當之。
簡單來說,就算取得證據的方式不太合法,但也沒有採取重大的非法手段,就可以視為民事訴訟上的合法證據。畢竟民事訴訟沒有警方或檢察官的介入,得靠民眾自身蒐證。拿竊錄來說,如果是為了自保而偷錄下自己與他人的對話,就不會有違法疑慮(前提是必須自己也是對話中的當事人之一),但如果是基於非法用途而偷錄音或錄影,那就能主張證據不合法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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