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提告慢兩年,還是告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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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有對夫妻2003年結婚,丈夫從2015年以來向妻子提出好幾次離婚都被拒絕,但由於提離婚太過頻繁,讓妻子懷疑丈夫外遇。請朋友協助跟蹤一段時間後發現丈夫和另外一名女子進出汽車旅館好幾次,當時因為不知道女子身分加上挽回成功便沒有特別追究此事,到2018年發現那位小三原來是丈夫公司的一名單親媽媽同事,丈夫也承認自己有外遇,一氣之下提出侵害配偶權訴訟並決定與丈夫協議離婚
丈夫和小三在一審時跟法官說,妻子手中的證據照片是2016年拍的,已經超過侵害配偶權的求償時效的兩年,加上照片很模糊難以辨認,甚至只有用餐出遊照,無法證明裡面就是小三本人或兩人有出軌行為,使得元配妻子在一審敗訴。二審時,法院多次傳喚丈夫和小三都未到場,只好用眼前的證據來審理案件,認為雖然時效超過,但兩年前元配沒向小三提過這件事,無法如此認定時效消滅。另外也認為證據照片裡的人就是小三本人,且當時丈夫還沒跟妻子離婚,判小三敗訴應該賠償20萬元。

 

為什麼侵害配偶權超過兩年還可以求償?

民法第197條第一項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雖然說確實證據取得距離正式提告已經超過兩年,但因為兩年前妻子不知道小三的身分無法提出訴訟,所以不能用一般的2年時效來計算。拿到證據後,元配會有10年的「調查期間」,因為民事訴訟不像刑事訴訟那般有檢察官協助,得由原告親自出馬。待查證過後得知對方是誰後才會開始計算兩年時效

 

外遇的賠償金額怎麼計算?

看了這麼多外遇求償成功的例子,我們會發現有的人可以求償好幾百萬,有些人卻十萬不到。其實賠償的用意除了是給予受害者一些精神上的撫慰,更重要的是給被告「教訓」。倘若今天犯錯的是一個窮人單親家庭,對他而言10萬已經是很大的負擔了。但如果是個富二代犯錯,罰個10萬可能不痛不癢,好歹要七位數起跳才知道嚴重性。所以有時候不是法官偏心,而是民事訴訟本身就比較人性化,不可能一昧站在原告方,也要稍微替被告設想。其一,被告是無罪的,只是犯了民法上的錯,再者,倘若被告被罰到沒錢養家,那只會造成另一個社會問題

 

外遇提告委任律師的好處?

雖然律師是以旁觀者的角度介入案件,但有時候反而更能客觀給予提議並發現沒被注意到的證據。此外,也能藉由專業知識與過往經驗提供蒐集證據協助,好讓賠償金額有加重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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