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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不少人的疑問,為什麼明明刑事訴訟打官司不用繳裁判費,民事訴訟卻要?會有這麼大的不同,其實中間也存在著不少的考量。
怕有人整天跑法院濫用訴訟權利
憲法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雖然憲法確實明確規定人民都有訴訟權,但權力是拿來捍衛而非濫用。法官也會擔心因為民事訴訟不用錢,會有人連欠10元都想告上法院,這樣會造成無關緊要的小案件太多,重大案件沒時間處理。設個收費標準,會讓大家在打官司前深思熟慮。如果是標的不到幾百元的小案件卻還要收1000元的訴訟費,從客觀來看就覺得「不符合成本」,讓人在提告前先卻步。
減少權利義務爭執
民法是最貼近你我日常生活的法規,就連芝麻綠豆大的小事都可以牽扯到法律。但法院當然希望大家能自己私下解決的問題就私下自己解決,打官司不僅費時又勞神,大家可以上網去搜尋判決書,不管什麼樣的案件,法官都會寫出好多字的「文言文判決書」,成天處理他人的私事法官也會很苦惱的。所以才會弄個「收費標準」,讓大家減少此類糾紛。
利用法院設備之對價
所謂的「使用者付費」,法官審理案件、寫判決書還有書記官寄送法院公文書都需要成本。甚至開庭時還要有法庭的使用費用。如果今天要審理的只是一個無關緊要甚至根本沒什麼實質影響力的案件,不收費恐怕會讓人產生浪費國家資源的感覺,造成大家對法院「不用白不用」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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