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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男與妻子蕭女分居,近日竟然將多年前蕭女因為通姦與自己簽下的和解書公開在FB上供對方親友閱覽,遭到蕭女提告。即便張男說自己所說的全都是事實,證明自己和妻子的關係會出問題全是因為對方外遇而非家暴,才想讓她的親友幫忙說服蕭女和自己聯繫。法官還是認為張男所公布的內容與公共利益無關,依誹謗罪判處1萬元罰金,可服勞役定讞。
該說是弄巧成拙嗎?弄成這樣只覺得妻子更不願意溝通了,比起用這麼激烈的手段還是想其他辦法吧!
和外遇的配偶重修舊好,要怎麼做?
民法第195條第三項規定的「侵害配偶權」不像過往的通姦罪那樣這麼強調證據性,只要感覺到自己的配偶關係被他人侵害,都能向對方請求賠償。在過去就有老公在家門口和小三擁抱吻別被妻子抓到成功求償的例子。由此可見,要告成的難度也比通姦罪更來得低。
但民事庭的法官會依照過往經驗來評斷配偶權受侵害的程度,並決定賠償數額。但隨著科技進步,外遇方式一直在改變,以往只能透過簡訊或書信傳情,現在還有Line、FB……等各式各樣的通訊軟體,法官也不見得每個軟體都用過,根本不知道實際的侵害程度。所以證據真的很重要,尤其是這種決定權完全落在法官上的侵害配偶權案件。證據當然是越多、越狗血,對受害者越有利。對一段配偶關係傷害最深的當然還是「通姦」,所以現在就算捉姦在床告不成罪,還是可以拿到民事庭向對方請求賠償。
*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
什麼樣的狀況下才可以提告對方誹謗?
刑法第310條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誹謗罪,編造一個不存在的事實以假亂真,讓旁人誤信,導致他人名譽受損。這個傷害與公然侮辱不同,恐怕會一直持續下去,甚至提告勝訴後還是無法洗刷冤屈(說得有點嚴重但這是事實),殺傷力更勝公然侮辱罪。
但如果可以證明自己誹謗的事為「真實」,那也只能說是自找的,不能責怪別人散播謠言。拿個大家都知道的例子:小豬羅志祥,雖然他還沒結婚,要與誰交往法律管不著。但他的行為卻難以讓人接受,雖然我們並沒有親眼看見,但羅志祥並無法否認那些事是捏造。這樣的狀況就不能告前女友誹謗罪。
不是所有真實事件都可以拿來到處說
刑法第310條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誹謗罪主要是希望保護他人內在與外在的名譽,所以嚴格禁止用不實謠言傷害他人名聲。至於如果已經是事實而且眾所周知的事(例如:羅志祥劈腿),平常被我們到處亂說也不會成立犯罪行為。
但有些事情儘管是事實,也不能拿來到處說。從第三項我們可以知道,就算是真實,如果陳述內容與公共利益無關,還是會構成犯罪。
誹謗之所以免責,主要是因為立法者考量到公共利益,如果不將事情說出來可能會傷害到更多人。但如果只是為了私人恩怨想報復對方,誹謗的內容即便是事實,也不能為所欲為、想說就說。畢竟沒涉及公共利益,人的名聲就不能這麼被惡意破壞。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