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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起不少國家,台灣的酒駕已經算是罰得相對比較重了,酒駕案件卻還是十分頻繁,不時會有無辜民眾因酒駕失去性命。當然這樣的程度的罰則包含筆者在內的大多數人還是覺得不太夠,放任喝酒的自己開車在路上亂竄、罔顧人命,簡直與殺人沒兩樣。
在確定修法提升刑責前,我們能做的也只有盡力蒐證,掌握對酒駕犯最致命的證據,好讓他們可以在法院被重判,以還給社會一點公道。
酒駕無法用精神障礙減刑
酒後駕車確實是因為「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那為什麼還可以依照刑法第185-3條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來懲處又不能依照刑法第19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來減刑呢?
在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之原因行為時,既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具有故意或能預見其發生,……,於故意或因過失等可歸責於行為人之原因,自陷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致發生犯罪行為者,自應與精神、心智正常狀態下之犯罪行為同其處罰。
第19條第三項指出,如果被告早有預謀或猜到後果,故意讓自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狀態好在犯案後可以減刑,就不能依照第一項和第二項獲判無罪或減輕刑責。即是每個人都應該在「心智正常」狀態下有預感自己在神智不清時可能會做出的違法行為。早猜到可能發生卻還是放任自己陷入神志不清的狀態,那跟故意犯罪沒任何差別。
人在喝醉當下的辨識能力往往會下降,但當事人在喝酒前多少可以想到喝醉可能招致的結果(違規、攻擊攔查員警……等)。依刑法第19條第三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所以,雖然第19條第三項常因每一審級的法官解讀不同而導致判決結果有落差,但「喝酒的行為『故意』招致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這點是無庸置疑的。
盡可能錄音錄影存證
酒駕交通事故的嚴重性往往遠超乎你我想像,受害者可能因為強烈撞擊失去意識無法自行報警或蒐證。這時候目睹一切的我們即是最好的人證,只是口說無憑,在緊張與慌亂的狀況下難以記得每個細節,甚至有可能語無倫次,能夠拍照或錄影蒐證是再好不過的。也不用擔心這樣的舉動會侵犯罪犯的隱私反過來挨告,單純針對現行犯蒐證與一般侵犯隱私權的目的和行為不同,不會構成犯罪行為。
留意事發後肇事者的反應
不少酒駕犯在撞到人當下都會想辦法脫罪以逃避或減輕刑責,出現一些很反常的行為,肇事逃逸就是其中之一,先躲起來一陣子等到被抓後驗不出酒精反應,證據不足即難以用酒駕的刑度來懲處。我們身為當事者或人證,就有義務對到場處理事故的警方說明這個部分,任何一言一行都可能是改變判決結果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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