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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有一名國小老師被家長指控霸凌學生,在上課時,老師不但用「笨蛋三人組」、「朽木不可雕也」來評論三位學生。學生回家後對父母哭訴,家長便提告請求老師賠償自己和孩子一共200萬元。
老師在面對指控時,不但否認自己罵過學生,還說就算曾經有,那侵權行為也已經超過請求賠償的時效了。甚至質問該名學生為什麼媽媽要告老師,弄得班上同學知道某位學生的家長會告人,在分組時不想和那位學生一組。
法院審理案件時,也有其他學生和老師證實了霸凌學生的行為。這樣公然讓同學難堪不但會造成學生恐慌,還會給成長階段的孩子帶來傷害。最後判老師應該賠償學生2萬元,全案可上訴。
對許多國小學生而言,老師說的話基本上都可以等同於聖旨了。只要老師在班上惡意針對某位學生,或公開說某位學生的壞話,就算那位學生和其他同學沒有結怨,也不太會有同學想主動親近。在這樣的惡劣環境下學習、成長,勢必對受害學生帶來不良影響,每位老師都應該多注意自己的言行和舉止才對。
【本案判決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29號民事判決】
老師帶頭霸凌學生,恐成立公然侮辱!
有些學生可能真的學習能力比較差,但為人師表也不應該當著全班的面批評,除了讓人受傷外,還可能影響往後的發展。即便學生還小無法自行提告,依然可以透過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父母)來對老師提起告訴。但對老師提告是一件相當尷尬的事,畢竟判決不會馬上出來,審理期間孩子仍然得照常去學校上課,難以確保不會被欺負。所以碰上這種狀況,會建議預約律師諮詢撰寫律師函對老師提出「警告」,讓老師主動適可而止,避免孩子在這段過程中受到更大的折磨喔!
學生被老師欺負,該怎麼請求賠償?
損害賠償(適用之法領域:民事)
對於他人所受的損害予以賠償,其賠償方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例如: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意思就是如果被害人因為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而權利被侵害並遭受損失,行為人就應該負責賠償被害人的損害。例如:開車不慎撞傷行人,造成行人受傷而支出醫藥費,駕駛就應該賠償行人的醫藥費損失。
(來源:司法院)
有些時候,造成他人損害並非我們故意為之,而且就算是故意,某些行為在刑法上並沒有明確的法規可以來懲處。這時,如果被害人想要求填補傷害,就會依照民法規定,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在學校被老師欺負,多久時間內要提告?
根據民法侵權行為有關的規定,因為侵權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從「請求權人知道有損害和兇手」時開始算起,如果兩年內不行使將會失去請求權(民法第197條第一項前段)。
如果具有請求權資格的人尚未成年(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想要為任何法律上的行為,包括請求賠償,都要經過法定代理人(父母)的協助。像這種時候,請求權就會移轉到法定代理人的身上了,就要從法定代理人知道當下起算兩年,而非真正事件發生過後的兩年(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352號民事裁定)。所以,像新聞中的狀況,父母的請求權還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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