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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住在高雄的高姓女子和已婚黃姓人夫交往,某次喝醉後被偷拍裸照,她想分手卻反遭威脅要把照片散布出去,高女氣到提告,黃男也被依妨害秘密罪判刑半年。黃妻在家中發現了打官司的法院公文書,才發現原來兩人偷偷交往,也向法院提告要求兩人賠償自己50萬元。
高女在法院審理時說自己並不知道黃男有家室,而且兩人只有曖昧關係,會被帶到汽車旅館也是被黃男強迫,兩人完全沒發生性行為,到了提告刑事訴訟時才得知對方已婚。
但法院看了高女在恐嚇案件時的卷宗發現,高女自己提供的Line對話顯示她早已知道黃男已婚,還發生過性關係,可見高女說謊。判兩人應連帶賠償黃妻15萬元。
小三可不要以為分手後就沒事了,萬一哪天證據被元配挖出來,還是有可能會被叫回來賠償損害。普通交朋友當然可以,但進一步交往還是要確定對方是單身的狀態,以免涉及侵害他人配偶權。
報復前任散布裸照?小心違法
刑法第315-1條第二款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裸照已經涉及了隱私問題,沒有經過前女友的同意擅自拍下照片已經是違法行為了,更不用說後張貼的動作。當然這法規也存在著阻卻違法事由,那就是自己必須是當事人,而且還要出於保護自己法益為目的而竊錄。新聞中的林男什麼都沒有,自然要乖乖被移送法辦。
侵害配偶權?沒上床也成立!
民法第 195 條第三項
不法侵害他人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在過往,要成立刑法上的通姦罪(因違憲被大法官宣告停用),必須要有兩人確實發生過性關係的證明,這也是最困難的部分。單純拍到進旅館開房間,可能會被當事人說自己只是坐在床上純聊天打回票判敗訴,儘管法官想判有罪,但無奈基於罪刑法定原則,沒犯罪行為事證無法判刑。
民法第195條第三項規定的「侵害配偶權」不像通姦罪那樣這麼強調證據性,只要感覺到自己的配偶關係被他人侵害,都能向對方請求賠償。在過去就有老公在家門口和小三擁抱吻別被妻子抓到成功求償的例子。由此可見,要告成的難度也比通姦罪更來得低。
*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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