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毒品吸食性侵

【服務項目:法律訴訟法律諮詢生活法律調查蒐證

 

台中一名楊姓男子因毒品交易認識一名女子,在兩年前趁女子生日時藉著慶生的名義邀請女子到汽車旅館慶生,還提供加入搖頭丸的毒咖啡包給女子吸食。趁著女子意識不清性侵得逞。
案發後楊男坦承犯罪行為,希望可以依照刑法第59條減刑,還說自己一直很喜歡那女子,當時氣氛很不錯那女子撫摸自己的生殖器誤以為想要發生關係。但女子說那咖啡包的藥劑量很高,楊男有謀殺的故意,讓她身心嚴重受創。
台中高分院於二審時認為,楊男的狀況不適合減刑,也沒有與女子和解,就被判處3年6個月,全案駁回。

與因為毒品而認識的朋友一起去汽車旅館慶生確實挺大膽的,甚至很容易猜到兩人獨處時會發生什麼事。筆者在這邊也不是要檢討被害人說女生活該什麼的,但不管是男生還是女生,學會保護自己還是必須的吧?

 

為什麼是乘機性交罪?

刑法第225條第一項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法律有研究的朋友一定知道,刑法上有所謂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而其中一項成立的要件就是「以藥劑犯之者」,那為什麼用趁著女子吸食毒品後侵犯對方會是乘機性交罪而非強制性交呢?

強制性交原則上還是要有「被害人抗拒」的情況才成立,像這樣被害人有點神智不清處的狀況,因為沒有明確的抗拒意思,也沒有同意的表示,只好用有點模稜兩可的「乘機」來帶過,這項法規其實也算是填補了法律上的漏洞,因為刑法很講究構成要件,如果沒有替乘機專門立一個法律來規範,那大概會有不少模糊的狀況無法定罪。

另外,這名女子本身看起來就有吸毒的習慣,楊男替她準備了毒品她也心知肚明並自己收下來吸食,與我們常見的在酒水中下藥後性侵的狀況還是有點差異的。所以法官才會依照乘機性交罪判刑。

 

上訴駁回是什麼意思?

刑事

法院不接受該上訴請求,意指維持原本的判決。

民事

上級審認為上訴人提起的上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而維持原審判決結果。

行政

訴訟當事人對於不利於自己、尚未確定的下級審法院判決,向上級審法院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請求廢棄或變更下級審法院的判決,但上級審法院認為上訴有不合法情形,或上訴的主張並無理由,上訴審法院的表示用語。

例如:人民甲(原告)對稅捐稽徵機關(被告)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被告敗訴,被告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其意思就是維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

 

看完這篇文章後,如果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來電諮詢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


婚姻家庭生活法律法律訴訟商事相關
晚晴法律事務所永遠與您站在同一陣線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