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外遇的剋星-侵害配偶權(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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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沒有通姦,是想告什麼?而且現在就算通姦也不能告了吧?」

 

民法第195條第三項(侵害配偶權)

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

  

侵害配偶權一直都存在

通姦除罪前,大多數人只會想著出軌就是要提告通姦罪,不管沒有發生性行為都先告再說,卻忽略了通姦罪的構成要件(只懲罰上過床的外遇行為)。民法上的侵害配偶權相對於通姦罪容易告成很多卻因為沒有「罪」的關係,很少受到青睞。
通姦除罪化後,總是被忽視的侵害配偶權逐漸被重視。侵害配偶權,說白話點就是「配偶的身分地位受到威脅」。比起一定要抓姦在床的通姦罪,侵害配偶權實在容易提告很多,甚至賠償費用還可以依照受到侵害的程度決定、沒有一定的上限。

 

藉由民事訴訟來討回公道

精神出軌雖然沒有通姦罪那般的親密接觸,對配偶權侵害的嚴重性卻不亞於肉體上的出軌。侵害配偶權的條文也只有寫著「配偶權受到侵害可以請求賠償」,沒有侷限在肉體還是精神出軌,所以精神出軌者的配偶也能依法提告求償。但口頭上說對方精神出軌是很難讓法官採信的,這方面還是要請受害者提出客觀的人、事、物證來表示自己在配偶權方面確實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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