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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一名人夫在同志交友軟體上故意隱瞞已婚身分進而認識了另一位男同志,還特別出示身分證表示自己單身,男同志答應人夫的追求,兩人開始交往並發生性關係,期間還互相贈送戒指、手機等禮物。
男同志後來還是發現了人夫的已婚身分,馬上決定分手,但人夫還是繼續死纏爛打,害得男同志患上憂鬱症。只好向法院提告,求償30萬元。
法官認為人夫在交友軟體上填寫不實資訊誤導他人,也從Line對話內得知兩人確實有發生關係。判人夫賠償15萬元。
欺騙他人感情實在很不可取,不管是異性戀還是同性戀,都有對等往來的權利,但這不表示可以糟蹋他人的心意。人夫不只是傷害到男同志,也傷害到自己原來的家庭。
侵害貞操與人格
民法第195條第一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有些時候我們所受到的傷害並非財產上的損失或肉眼可見的外傷,但那傷害程度卻不容忽視。相較於外在傷害,無形的損傷不管是影響力還是賠償都讓人難以用言語表達。可能旁觀者會覺得那不是什麼太嚴重的問題,但受害者卻產生了嚴重的心理陰影,要花很多時間才能漸漸走出來。
儘管我們知道無形的傷害可能會影響一輩子,但賠償的方式還是有所限制(總不能也對加害人施以心靈傷害),所以法院也只能依照受害者提出的證據來衡量受害程度,並要求加害人賠償。
為什麼不能告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詐欺取財罪只會懲罰「以要錢為意圖的騙子」,一些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情感詐欺就不太屬於這項法規能約束到的行為。雖然有人可能會認為在交往過程中送的禮物也算是財產被騙,但對方相對的也同樣為了感情有所付出。儘管不能提告詐欺罪,受害者還是可以用前面所提到的民事賠償來替自己討回公道。
妻子可以提告侵害配偶權嗎?
在這種其中一方沒惡意又隱瞞事實的情況下,僅能對「知情者」也就是丈夫來提告。雖然侵害配偶權是個很需要「共犯」的法規,但共犯本身都是個被欺騙的受害者,就算提告了法官大多也會判對方不用賠償。除非提出其他證據來證明對方並非真正的毫不知情。
*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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