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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從事大體修復的謝姓男子從民國107年開始,利用受到矚目的社會案件來編造故事向社會大眾募款,謊稱死者家屬失去經濟支柱生活陷入困頓,急需金援,而真正的死者家屬完全沒得到任何援金,甚至從來沒要求張男幫忙募款。
警方逮捕張男後,也約談了其他受募捐的對象,都表示完全沒收到捐助。張男才說自己只是先將那筆錢拿去幫助其他喪家所以尚未撥款,卻也沒辦法提出證明,事後才認罪。張男的女友因為帳戶有提款紀錄所以也被作為共犯。兩人分別以六萬元和三萬元交保。
張男曾經因為毒品案件被判刑八年,在服刑期間因為吃到母親每次會客帶來的飯菜而悔悟,出獄後從事大體修復。也有媒體將他的故事報導出來,感動了不少人。可能是因為他形象還算不錯,加上又以愛心募款為名義,募得不少款項,甚至還有人長期資助。
原本以為已經改邪歸正了,沒想到卻是一場騙局?
這樣的行為對死者家屬來說已經算是另一種傷害了,讓人不敢恭維。好不容易洗白了,現在又將自己打回原形,之後就算出獄可能很難再次被人相信。
欺騙民眾的愛心
刑法第339條第一項(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募款是勸人行善,但如果以募款的名義來要求民眾捐款,卻將募得的款項私吞納為己有,這無疑是欺騙行為。換句話說,如果別人知道只是他單純缺錢花用,不見得會願意掏錢。
雖然毒品犯罪的罪刑比詐欺來得重,但感覺上詐欺罪比毒品犯罪更難洗白。這下全台灣的人都知道這個人不但曾經是個毒販,還是個會消費死者的騙子。很多更生人出獄後都求職不易,張男有工作卻不珍惜現在的生活,令人感到惋惜。
假釋的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
假釋的意思
假釋就是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執行者,在刑期尚未屆滿前,執行逾法定期間且確有改悔向上的實據,由監獄報請法務部許可後,暫時釋放出獄。出獄後,如不再犯罪或無違反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原來尚未執行的刑期,當作已經執行完畢。但如被撤銷假釋,原來未執行的刑期應重新送監執行。
假釋的條件
成年受刑人
- 適用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無期徒刑執行逾25年;初再犯有期徒刑執行逾2分之1,累犯逾3分之2;但有期徒刑之執行至少須滿6月;如適用86年11月28日施行之刑法:一般受刑人無期徒刑須執行超過15年、累犯逾20年,有期徒刑超過刑期的2分之1、累犯逾3分之2;如適用83年1月30日施行之刑法:一般受刑人無期徒刑須執行超過10年,有期徒刑逾3分之1。
- 累進處遇進至2級以上。
- 最近3個月內教化、作業、操行等各項成績分數,均應在3分以上。
- 有悛悔實據。
少年受刑人
- 無期徒刑執行逾7年後,有期徒刑逾3分之1後;但有期徒刑之執行至少須滿6月。
- 累進處遇進至2級以上。
- 最近3個月內教化分數應在4分以上,操行分數應在3分以上,作業分數應在2分以上。
- 有悛悔實據。
更生人在求職時可以故意不報前科嗎?
其實在找工作時,故意不提供良民證,不給雇主知道自己有前科是OK的,我們一般在面試時其實也很提供所謂的「良民證」給面試官吧?
但如果法條內有特別允許雇主可以要求勞工提供良民證(例如:保全、計程車司機)以符合工作上的資格需求,就不會受到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款的規範了。
【延伸閱讀:有前科找不到工作,想不開輕生。(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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