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迫不愛的人娶自己釀成悲劇 音樂教室命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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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後,徐男一開始還說自己與死者是同性戀情侶關係,之前還曾經向自己借了60萬說要開性愛派對卻一直沒舉行。這次本來是為了開派對來抵債相約到死者家談判才失手將對方打死。這樣的說法被死者的母親反駁,她說兒子本來有一位住在屏東且穩定交往的護理師女友,楊女是後來才認識。楊女曾有過一段婚姻卻不到一年就離異,離婚後用燒炭自殺來要脅死者娶自己,兩人才結為夫妻。這樣的婚姻自然感情不會多好,不到半年楊女就到處說丈夫對自己家暴、在外面有女友,員工們也都覺得老闆娘很可憐。楊女婚後也與徐男出雙入對、一起學命理,讓兒子感到不滿,甚至有了離婚的念頭。

徐男最後還是敵不過良心的譴責,告訴警察與楊女認識很久了,非常愛楊女。兩人常常在自己的住處發生性關係。因為楊女常告訴自己整天被丈夫家暴,為此感到很心疼,才決定與她一起殺害丈夫。案發當天楊女先讓丈夫喝下加入FM2的飲料再要徐男一起將他溺斃,還用絲巾將楊女雙手綁住,讓她看起來也是受害者,誤導警方辦案。

註:因為丈夫與外遇對象都姓徐,筆者在這邊就盡量用「丈夫」、「死者」、「被害人」來代表那位可憐被戴綠帽還被殺害的丈夫了。

其實筆者在看這個案件時內心也充滿諸多問號,既然打一開始兩人感覺就不是真心愛著對方,為什麼還要結婚呢?甚至在知道對方有對象後就該趁早分離才是。但其實每段婚姻關係背後都有我們不為人知的故事,不應該從這麼表面的因素來為我們眼前這段關係下定論。

 

雖然沒有動手,卻也是殺人犯?

刑法第29條

  1.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2.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我國刑法上有著「教唆犯」的規定,只要指使他人做壞事,就算自己沒有親自動手,也等同於親自施行了那個犯罪行為。我們可以常在黑幫電影裡看到黑道老大指使小弟去做壞事,雖然老大沒有親自出面,但由於小弟是服從老大的命令,老大也必須為小弟行兇的結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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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心不願意的婚姻關係其實是無效的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1.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其實不只是婚約,任何契約在威逼利誘的狀態下簽訂而成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尤其這樣牆破對方與自己結婚的行為已經違反了社會秩序與善良風俗,甚至還有可能會觸犯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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