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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幾乎每天都會在路上發生,如果是車毀人傷的那種重大車禍確實有請警方到場協助處理的必要,但萬一碰上的是單純輕微小擦撞,卻又很擔心擅自離開會變成肇事逃逸,只能兩個人把倒掉的機車擱在路中間乾瞪眼,不但浪費時間又會引發民怨、造成交通打結。
其實車禍的處理方式並沒有那麼複雜,只要用粉筆或噴漆在路上做記號再移開車輛即可。只是我們平常出門在外根本不會帶著粉筆或噴漆出門,才會讓大家碰到車禍時都必須在原地乖乖等待警方到場處理。
內政部考量到這點,決定要針對這部分的問題來進行修法。考量到科技進步,如果車禍後沒人傷亡並且車輛還可以正常運作,可以用照相、錄影的方式來保留現場的痕跡等證據,效果與用粉筆做記號相同。甚至警方也可以扣留他人的行車紀錄器做為處理車禍的證據資料。
這修正草案目前還是預告階段,更詳細的法規要等修正後才能公佈。
小小的擦撞都要等警察到場處理,那確實是浪費時間,但為了保全證據加上我們本身沒有所謂的「公權力」,又不想要吃上肇事逃逸的官司,只好留在原地乖乖等待。這樣的修法絕對會給大家將來的生活帶來不少方便和改變。
等待警方到場時增加了再次發生意外的風險
我們都知道,發生車禍時都要乖乖留在現場不能輕舉妄動,就算是小車禍也一樣。明明看起來都沒怎樣的意外卻要避免出現肇事逃逸的責任,只能乖乖留在原地等待。
這時候問題就來了,剛發生車禍的兩人難免會看對方不太順眼,如果兩人的心情又剛好不太好,那很有可能就在街上打起來,出現另外一種問題。就算兩人沒衝突,那肇事車輛繼續晾在中間也可能會造成交通大亂、後方來車沒注意到路況而追撞的情況,從小擦撞變成連環車禍。
所以筆者其實很贊成這樣的改變,因為可以省去很多時間與不必要的麻煩。隨著科技的進步,法規也確實該稍作修正了。
肇事逃逸法規即將廢除
【延伸閱讀:肇事逃逸罪規定違憲(釋字777)】
大法官解釋第777號解釋文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中華民國 88 年 4 月 21 日增訂公布之刑法第 185 條之 4 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102 年 6 月 11 日修正公布同條規定,提高刑度為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要件均相同)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88 年上開規定有關刑度部分,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尚無不符,未違反比例原則。102 年修正公布之上開規定,一律以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 2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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