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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監獄中,林男與陳男是獄友。在服刑期間,陳男也很大方將有著清涼美女的雜誌借給林男看。林男很喜歡雜誌內的特定幾頁,便撕下來收藏。陳男在半個月後發現雜誌被撕毀,氣得向林男提告侵占罪。
林男說,他太喜歡自己撕下來的那三頁,卻又覺得雜誌一本要200元實在太貴不想買,才會做出這樣的舉動。甚至主張自己應該屬於「毀損」而非「侵占」。但檢方後來還是依照侵占罪將林男起訴。
台灣許多監獄都允許受刑人的家屬每個月寄三本書到監獄裡,當然也可以由受刑人自行訂購。清涼美女雜誌如果是三點不露,就不會限制受刑人閱覽或收藏。
總覺得好像得到了奇怪的知識,筆者在之前一直以為受刑人在監獄裡只能看比較勵志的正常書籍。沒想到還可以自行訂購清涼雜誌來看。
雖然不清楚他們的生活作息,但如果平常沒事只能待在房間內,聽起來似乎頗無聊。稍微給點精神寄託或消遣也很不錯。
侵占罪和毀損罪的差別
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文書、建築物、船艦)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侵占罪有時候會包含毀損罪,但如果被依照侵占罪懲處,毀損罪將會被吸收其中。相較之下,毀損罪的構成要件比較單純。這兩者最主要的差別在於,是否有「將毀損物占為己有」的意思。
例如:
A對B看不順眼很長一段時間了。
有天,A看到B新買的機車很漂亮,心懷不滿,便將後照鏡弄斷,還將後照鏡的殘骸帶回家中的垃圾筒丟棄。
這樣的狀況很明顯,A只是想要破壞B的私人物品,對被破壞的後照鏡完全沒有佔有慾(一般人大概不會想收集垃圾)。即便後照鏡的殘骸是在A家中找到,那並不會構成侵占罪,只能單純依照毀損罪來論處。
其實侵佔罪與毀損罪的刑責落差還算蠻大的,這也難怪新聞中的林男希望自己被依照毀損罪來起訴。但他都已經說了,是因為喜歡那幾頁才私下,任誰看了都覺得他肯定有侵占的意圖。
監獄的攜帶書籍規定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三項
圖書雜誌每次3本,報紙每天1份。但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書雜誌及報紙之內容,有礙於受刑人之改過遷善者,亦不許送入。
露三點的限制級書刊是違禁品,這毫無爭議。但清涼雜誌真的不會妨礙受刑人改過自新嗎?
筆者覺得,可能還是會看受刑人當初是犯下怎樣的罪刑。如果是因為傷害罪坐牢,書籍內如果有打群架或暴力的劇情就會被嚴格限制。即便不清楚這兩位受刑人當初所犯下的罪刑,但應該是與妨害性自主沒太大的關聯,監獄才會允許兩人看這樣的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