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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江姓男子在9月中旬時,開車經過新北市某路段,違規臨時停車在路邊讓妻子下車買水果,剛好被在附近的員警看見。江男不但不理會警方的阻攔,還加速把車子開走。事後被開罰違停的罰單,還因為拒絕檢舉被開罰兩萬元、吊扣駕照六個月。
江男不服被開罰,提出行政訴訟。主張自己只是為了讓妻子買水果才會臨時停車,被警察提醒後看到路口的號誌變成綠燈就將車慢慢開走,並等待妻子追上,也有向警方道歉。會把車開走也是為了要趕去醫院探望親友,並沒有拒絕停車接受稽查。
法官看了警方提供的光碟影像,發現江男確實是違規停車在紅線上,還違停兩次。還有多次打開車窗和警方對話,等到妻子上車就把車加速開走,完全沒理會警方的攔查請求。不採信江男的說法,裁定駁回。
被警方攔查時,還是乖乖配合攔檢吧!要混過去可沒那麼簡單,現在警察身上都配有攝影機,加速逃逸前還是先三思吧!
行政訴訟要怎麼告?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及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起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之第一審起訴應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訴狀為之。
繳納裁判費起訴,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交通裁決事件,按件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參照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條、第59條、第98條、第105條、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
(參考來源:司法院)
拒絕警方攔查 罰更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0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 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本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警方於道路上執行交通勤務時,駕駛人如果不慎違規,最好配合警方攔檢接受稽查,如果為了逃避罰單,不聽警方制止而直接逃離現場,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規定,需處罰鍰新台幣1~3萬元並且吊扣駕照6個月到1年。不僅容易發生交通事故,而且還罰更多,很不划算,請務必配合警方受檢。
(參考來源: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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