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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陳姓夫妻工作忙碌,聘請來自越南的幫傭21歲黎姓女子照顧兩名年幼兒子。去年10月中旬某天的上午,她獨自推著騎著三輪車的弟弟出門散步,讓4歲的哥哥自己騎著滑板車跟在後面。就在過馬路時,哥哥被藍姓女子開的休旅車撞上,送醫後傷重不治。藍女和黎女兩人都被依照過失致死罪起訴。
這麼年輕就獨自遠從越南來台灣當幫傭賺錢,卻因為一場車禍意外恐怕要面臨牢獄之災。男孩的父母肯定也很悲痛,這麼一個兒子就樣樣沒了,接下來就看法官會怎麼審理這個案件。
不是過失殺人-過失致死罪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8年上字第2146號
刑法上過失致人於死之罪,係指無殺傷人之故意,而於足以致人死亡之事實,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或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以致發生死亡結果者,始足當之。
所謂的過失,必須要建立在「完全沒加害」的意思之上。如果今天是兩人爆發口角衝突,其中一方基於傷害故意而非殺人故意,不慎拿棍棒敲到對方頭部致死,就會變成傷害致死罪。
父母有義務保護孩子
民法第1084條
- 子女應孝敬父母。
-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民法與兒少法內都有父母對子女保護的規定,像我們平常在電視上看到父母將子女獨留在車上或家中發生意外事故使得父母自身被開罰的案例。都是因為父母沒盡到保護照料子女的義務。
雖然父母沒時間照顧孩子,但他們已經將在工作這段期間對子女的保護義務轉交到幫傭的身上,所以孩子出意外才會將責任追究到幫傭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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