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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月前,故總統李登輝追思會上,資深藝人鄭惠中女士從隨身攜帶的提包中拿出裝有紅漆的氣球往遺照丟。她當場被警方阻止,事後也被送到地檢署偵辦。
檢方認為,鄭惠中反了毀損罪、褻瀆祀典罪,依法將她給起訴。但她的行為不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
原來,毀損遺像會觸犯的不只有毀損罪。可能平常大家都很守法,不會隨便去破壞他人的喪事或遺照,所以對法規很陌生。剛好有這次的機會,就帶大家一起來認識這些法規吧!
對死者不敬,也有違法嗎?
刑法第246條
- 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
這項法規不只有單純保護往生者,連同到廟宇、教堂等宗教場所參拜,都會受到規範。有沒有信仰或內心是否虔誠是一回事,就算不喜歡某位往生者或與他人信仰不同宗教,都還是要彼此尊重。畢竟憲法保障了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自己不喜歡不代表可以妨礙別人喜歡。真的沒興趣還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就好,太過偏激只會害自己陷入官司。
故意破壞他人物品也是犯罪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只處罰故意犯罪,不懲罰過失犯。所以我們日常生活中不小心毀壞他人物品,是不會被告毀損罪的(火燒例外),只會有民事責任。
但如果是心存著想要讓他人物品毀損而惡意去破壞,要負的責任可不是賠償那麼簡單,還會吃上毀損罪的官司。不要以為毀損罪的罰則很輕不要緊,實務上有不少毀損案件打到最高法院的例子,光是與官司纏鬥,就勞神又傷財,縱使最後只被罰了一點錢,卻已經浪費了好多時間。所以還是盡量不要惡意去毀壞他人物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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