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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2條
- 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與該公務人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滿二年者,於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時,得依下列規定,請求分配該公務人員依本法規定支領之退休金:
一、以其與該公務人員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在該公務人員審定退休年資期間所占比率二分之一為分配比率,計算得請求分配之退休金。
二、前款所定得請求分配之退休金數額,按其審定退休年資計算之應領一次退休金為準。
三、所定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四、本項第一款所定二分之一分配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一方得聲請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 前項所定離婚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依其他法律得享有退休金者,其分配請求權之行使,以該公務人員得依該其他法律享有同等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請求權者為限。
-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 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自知悉有第一項請求權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公務人員係命令退休或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者,其依本法支領之退休金,不適用本條規定。
-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離婚者,不適用本條規定。
這算是比較近幾年才開始實施的法條,有很多人還不太熟悉。會關注到這項條文的朋友通常都是自己或另一半具有公務員身分。銓敘部表示,新增這樣的法規主要是考量配偶在婚姻期間對家庭貢獻,尤其是針對沒有工作的家庭主婦,給予離婚後經濟保障。
請求對象
主要能請求的對象為「沒有工作的配偶(家庭主婦/夫)」,如果夫妻雙方都是公務人員,則是都可以向對方請求。但如果公務員的配偶是軍人或一般勞工,就不適用這樣的規定。
請求金額
雖然法規內寫了1/2,但這不代表任何人都可以在離婚後拿走對方一半的退休金。還是要看結婚期間對工作期間所佔的比例。再用比例內可得到的退休金除以二,這才是可以請求的金額總額。
不溯及既往
這項法規是屬於比較新的制度,在公布生效後才開始適用。在這之前離婚的配偶不能依照這個法規請求賠償。
不限於法定財產制
一般而言,都只有法定財產制的離婚夫妻才會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但條文內第一項第一款就有提到,連是前採約定共同財產制的夫妻也屬於適用對象。唯一不受影響的只有約定分別採產制。
【延伸閱讀: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1條(民法親屬)】
【延伸閱讀: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民法親屬)】
【延伸閱讀:共同財產制-民法第1031條(民法親屬)】
【延伸閱讀: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44條(民法親屬)】
僅限於婚姻中無過失的一方請求
和婚後財產剩餘分配一樣,只有婚姻當中沒有犯錯(家暴、外遇)的一方才有資格請求。如果是自己出軌才向公務員配偶離婚,就沒有資格請求分配對方的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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