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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顏姓男子在四月從新竹搭自強號到竹南,但因為火車誤點了,不小心搭到新竹往台中的自強號,在車上被列車長驗票時才發現並要求補票。因為顏男不肯補票,列車長只好報警處理,警方也依照社維法將顏男移送法辦。
顏男說自己是因為誤點才不小心搭錯車,並非故意持比較便宜的車票來搭車到較遠的目的地,當時沒補票只是因為身上的錢不夠才沒有即時補足。
法官也認同顏男的話,台鐵先誤點有錯在先,這是台鐵的疏失,況且顏男的車票錢後來已經由家人代為補足,便裁定不罰。
台鐵的誤點有時候並非幾十分鐘,筆者曾經等過一個小時以上。這對趕時間的民眾來講實在很不方便啊!但火車在運行時可能會碰上我們不知道的麻煩路況,為了乘客的安全,花點時間做排除還是必要的。所以碰上誤點的朋友,還是先耐心等一下吧!
搭霸王車是違法的行為?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9條第二項
無票或不依定價擅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進入遊樂場所,不聽勸阻或不照章補票或補價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沒買票或不補票被抓到,不是簡單的民事責任事後再支付就能解決的事。還可能被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辦。雖然罰則不是很重,但有這樣的不良紀錄總是不太好,多次逃票被抓恐怕也會被台鐵列為拒絕往來戶。
非故意行為不罰
刑法上的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種,但不論是何種故意行為,都是「已經猜到犯罪結果很有可能會發生」並且「不反對發生」。但這個「有沒有可能發生」並非當事人說得算。
雖然社維法不是刑法,但我們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的規則。沒有特別寫明要懲罰過失犯的法規就只會對故意行為做懲處。
而通常會懲罰故意犯罪的法條,都是涉及人身或公共安全,單純只有金錢糾紛是不會被罰的。畢竟都說不是故意的,對方大概也不會介意賠償。
【延伸閱讀:故意行為-刑法第13條(刑事責任)】
火車誤點的相關賠償
臺灣鐵路管理局旅客列車晚點賠償規約
延遲種類
表定時間遲延
指旅客抵達目的地車站時,列車運行時間較時刻表公告時間相比較所增加之時間。
運送遲延
旅客自乘車站乘車時起,至抵達目的地下車時止,實際乘車時間與當次列車在同區間排定之運行時間相比較所增加之時間。
賠償規則
指定班次對號列車車票(含無座票)
因歸責於本局事由,致列車到站時間較表定時間遲延45分鐘以上者,得選擇退還全額票價或免費搭乘同區間同等級車種列車壹次。
非歸責於本局事由或不可抗力所造成之晚點,致列車到站時間較表定時間遲延120分鐘以上者,免費搭乘同區間同等級車種列車壹次。
未指定班次之對號列車車票或非對號列車車票
因歸責於本局事由致抵達目的地時間較同一乘車區間列車運轉時分,運送遲延達 45 分鐘以上者,免費搭乘同區間同等級車種列車壹次。
非歸責於本局事由或不可抗力因素,致抵達目的地時間較同一乘車區間列車運轉時分,運送遲延達 120 分鐘以上者,免費搭乘同區間同等級車種列車壹次。
電子票證及定期票
搭乘本局列車,因歸責於本局事由致抵達目的地時間較同一乘車區間列車運轉時分,運送遲延達 45 分鐘以上;或非歸責於本局事由或不可抗力因素,致抵達目的地時間較同一乘車區間列車運轉時分,運送遲延達 120 分鐘以上者,定期票免費延長使用期限壹日;電子票證以人工方式免扣當次乘車費用。
竹南到台中的距離實在是很遠啊!這樣搭錯車就算不用補票,周男還要另外掏錢買返回竹南的車票。還好法官最後判他,不然這趟旅程光是車票錢就花得比平常還多好多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