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誘不除罪了嗎?(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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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9年5月29日,大法官宣告通姦罪正式走入歷史,另外和誘罪的部分,其中有提及「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也被預告即將刪除。換而言之,就是即便沒抓到通姦的證據,也可以依照和誘罪來對第三者提告。而同條第一項的「未滿20歲」,也會改成「未成年人」。
這件事卻在這陣子出現了變數,雖然今年七月已經將相關資料送到行政院審查,但這件事卻引起了部分衛道人士不滿。為了避免更多爭議,就決定維持原來的刑法、暫停除罪。後來只決定先把20歲的部分做更動。

 

和誘罪到底是什麼?

刑法第240條

  1.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3.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4.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和誘罪,指得到被誘人的許可,將被誘人掌握在自己的支配下,脫離家庭或監護人的監督。最大的特色是「被誘人明知道對方的意圖卻還是甘願被誘拐」,和「非自願的綁架」還是有相當大的差異。

另外,還有一點需要特別注意。和誘必須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如果是反過來其中一方要求對方和誘自己,那將不會成立和誘罪。

 

被配偶同意的和誘罪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 585號刑事判例

刑法第240條第二項之和誘有配偶人脫離家庭罪,原在保護其配偶家庭之安全,倘配偶之一方對於他方之脫離家庭已經同意,自無再加保護之必要,故他方脫離家庭之原因雖係由於被誘,而和誘之者事前已得該配偶之同意時,即不成立前項罪名。

會特別立法防止配偶被和誘,主要也是希望保障婚姻家庭的和諧。大前提也一定會是配偶不希望另一半因為和誘而離開自己。但如果今天的狀況換成被和誘前先經過配偶的同意了,那就沒有保障這段關係的必要。自然也不會成立犯罪。

 

和誘到底應不應該除罪?

目前的狀況還是傾向於,配偶已經不是另一半或家庭的附屬品,而是獨立的個體。可以自主決定自身行為,具有獨立的思想和意志,不會那麼容易出軌或是外遇。就算真的通姦,那也是心甘情願。通姦已經除罪了,那和誘已婚人士也應該要隨之除罪。

*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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