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女友是失散多年的兄妹?(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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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31歲楊姓男子和17歲女友都是單親家庭,生長背景相似因此互相吸引交往,女友還搬到楊男住處同居了兩年。後來因為楊男和家人吵架,只好帶著女友露宿街頭,沒多久還發現女友懷孕,可惜很快就流產了。
楊男將這段經歷寫在FB上,引起了警方注意,由於女友只有17歲,尚未成年,警方就將兩人帶回並查詢資料。卻意外發現兩人的親生母親是同一人。女友在此時也因為害怕改口說自己是被楊男性侵才懷孕,但警方並不採信這樣的說詞。
另外,雖然兩人涉及血親性交罪,但此罪屬於告訴乃論,因為沒人提起,最後只好不起訴處分。

這樣的故事情節實在有點荒謬,素未謀面還相差十歲以上的兩人居然是同母異父的親兄妹,而且兩人都不知道有對方這麼一個家人的存在。這也間接凸顯了探視權的重要性,如果他們一直有和母親保持聯繫,並將交往對象介紹給母親認識,就能避免發生這樣的悲劇。

 

亂倫也是一種罪?

刑法第230條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物課有認真學習的讀者們肯定都知道近親通婚的風險,有些家族遺傳疾病的基因是隱性,只有具備一條(男生)或同時擁有兩條(女生)X染色體就會顯現出來,近親常常會帶有相同的隱性基因,結婚生下的後代也有可能出現家族遺傳性疾病。

為了避免這樣的悲劇發生,除了嚴格禁止近親通婚外,也特別要求近親禁止發生性關係。希望可以藉由這樣嚴格的要求來避免產下有遺傳疾病的後代。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237號刑事判例

刑法第230條所謂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係指直系以外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其親等在三親等內者而言,若血親之配偶為姻親之一種,其與本身既非具有血統關係,即不容以其為血親之配偶而認為血親,被告甲與乙婦之夫丙為共祖之嫡堂兄弟,依民法第968條後段規定,已屬四親等之旁系血親,如乙婦並非與甲另有血統關係,則僅屬甲之血親之配偶,依同法第970條第一款,即為四親等之姻親,其相和姦,自不能依刑法第230條論罪。

法規內說的旁系血親,只有禁止出於相同自然血緣的旁系血親,如果是旁系姻親則不會受到這項法規的拘束。畢竟主要目的是同血緣的近親生下不健康的孩子,姻親並非出自於同血緣,想要生孩子是沒問題的,不應該受到法規拘束。

 

近親禁止結婚

民法第983條

  1.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2.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3.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民法方面,也有禁止結婚的相關規定。甚至規範得比刑法的禁止亂倫還來得更嚴苛,連姻親都不能結婚。會這麼規定其實也不用感到太過意外,民法多少還是要尊重我國文化、風俗習慣、倫理道德,縱使兩人在血緣上沒問題,還是應該重視輩分與社會觀感。因此,近親亂倫和近親通婚所拘束的親等與輩分是完全不一樣的。

 

養子女和親生子女可以結婚嗎?

釋字第34號

母之養女與本身之養子係輩分不相同之擬制血親,依民法第983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結婚,本院釋字第十二號解釋與此情形有異,自不能援用。

雖然養子女和婚生子女沒有實際上的血緣關係,但民法規定只會以民法上的身份來定奪。既然兩人在民法上就是兄弟姊妹,屬於擬制的血親,根據規定就是不能結婚。想要結婚只能拜託父母終止和養子女的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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