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被發現外遇的妻子搬光(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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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經營電玩產業的張姓男子在台北的大直、內湖擁有多筆土地。某天他因心臟病發被送到台北馬偕醫院動了心臟手術,手術期間將手機交給妻子保管。沒想到在這段期間有一個號碼不斷來電,妻子忍不住將電話接起,卻聽到一名女子喊了聲「老公」,意外得知丈夫外遇的事實。
妻子沒有直接找丈夫理論,反而趁著對方不注意偽造印鑑證明,花了十年慢慢將百億財產過戶到自己與兩位孩子的名下,再向對方攤牌。張男知道事情瞞不住,只好承認在外面有個比自己年輕23歲的外遇對象,還生了一個女兒。妻子委派徵信社調查小三私生子的動向,徵信社人員趁著小孩在公園玩時沒人注意拔取了頭髮給妻子去做親子鑑定,鑑定出來並不是張男的女兒。妻子以此希望丈夫不要被小三拿個不是自己的孩子欺騙,但後來發現當時在公園遊玩的孩子太多,徵信社拔錯了頭髮,小三的孩子親生父親確實是張男。
張男事後也發現了財產被妻兒搬光,氣得對三人提告,想取回全部財產。案件目前由士林地方法院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另外,也對了徵信社拔小孩頭髮這件事提出了竊盜罪的訴訟

這只是新聞事件的節錄,整個事件內容比大家想得更為複雜。張男與妻子之間至少打過8個官司,目前僅剩的只有在士林地院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案件,民事訴訟的部分大致上都審理完畢。
因為這位妻子沒有直接跟丈夫離婚,反而選擇偷偷移轉財產。不讓小三的孩子在丈夫過世後拿到半毛錢,也被稱為「最強正宮」。

 

妨害家庭?通姦罪?

小孩都已經出生到成長成能在公園玩耍的程度,代表外遇已經發生一段時間了。甚至小孩也能作為發生性關係的證明。通姦罪是在民國109年4越29日才宣布除罪化,張男外遇的時間點是在除罪前,這樣還需要用通姦罪來論處嗎?

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原則)

  1.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2.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3.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我們先撇開妻子10年來沒提告的誘恕問題,在除罪後還沒審理完畢或正在服刑的通姦罪案件,都會因為法律的改變而全部停止(服刑中的罪犯馬上釋放)。就是因為刑法有「從舊從輕」原則,只會挑有利於犯罪行為人的規定來處斷,不因為行為是在除罪前發生而照本來的罪刑懲處。

*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

  

 

徵信社偷錯頭髮是竊盜罪?

頭髮照理來說是他人的「資產」無誤,但張男提告的是徵信社人員偷了孩子的頭髮,一來偷的那頭髮並非他與小三所生的孩子所有,二來沒有明確的證據指出徵信社拿到的頭髮真的是從其他孩子身上偷得。所以徵信社後來才會被依證據不足判無罪。

這個案件張男似乎不放棄,還有繼續提上訴。

  

關於偽造印鑑的部分,案件中的妻子表示丈夫的財產都一直由她代為管理,丈夫才會讓她處分財產。中間涉及不少複雜的源由,所以筆者不在這邊另外說明,等到案件有更多進展時再與各位分享。

看完文章後,如果還有其他與配偶外遇有關的法規問題,歡迎來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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