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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一位石姓男子在七月某日晚上到朋友家喝酒聊天,隔天請女友騎車來載她回家,但女友看起來不太習慣載人,車騎得很不穩。石男便從後座將手伸向龍頭,和女友一起握住把手騎車。碰巧遇到警察攔檢,他也乖乖停下來配合酒測,但由於呼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25毫克,當場被認定為酒駕。
基隆地院認為,石男是第一次犯錯、經濟狀況不佳,又是為了幫助女友,再犯的可能性不高。判處兩個月的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6萬、緩刑兩年,全案仍可上訴。
這新聞看起來,石男也挺冤枉的。但酒駕就是不對,而且又被警察抓到了,他就應該乖乖面對刑事責任。也希望這次法官既然放過他了,下次就不要再犯。既然知道女友的騎車技術不太好,還是搭計程車吧!
酒駕相關法規
刑法第185-3條(危態駕駛罪)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是最常被用來懲罰酒駕的條文,但我們其實可以很清楚知道,不管是酒駕、毒駕,都可以用這個條文來論罪。
【延伸閱讀:酒駕被高院依殺人罪判刑(時事)】
什麼是緩刑?
顧名思義,就是「暫緩執行」的意思。
讓受判決的人不會受到影響,可以繼續過原來的生活。不會受到短期自由刑影響。
28 年非字第 40 號
刑法第七十四條關於緩刑之宣告,凡受二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均包括在內,故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之案件,如合於緩刑條件,且認為以暫不執行為宜而為緩刑之宣告時,即應將徒刑與罰金一併宣告緩刑。
我國屬於「暫緩宣告刑之執行」,也有其他國家是「暫緩刑之宣告。」
在宣告緩刑時,會同時把徒刑和罰金一起宣告。只宣告徒刑或緩刑會變成違法審判。
【延伸閱讀:緩刑-刑法第74條(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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