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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
【延伸閱讀: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民法第1055條(民法親屬)】
根據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後,必須協議出由「一方」或「雙方」繼續替未成年子女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如果「協議不成」或「協議結果對子女有害」,法官可以依職權改定監護權。所以父母離婚的孩子並不會無緣無故變成孤兒,根據法律規定,父母還是有照料孩子的義務。
監護權種類
單方監護
由子女的父親或母親其中一方擔任監護人,負責照料孩子的生活起居與為子女們做法律上的重大決定。沒監護權的一方則保有探視權,也必須依法規定分擔扶養費用。
這樣的監護方式適合用在「帶著恨意離婚的父母」身上,可以盡量避免離婚後又要為孩子的事與前配偶接觸。
共同監護
【延伸閱讀:監護權的種類(民法親屬)】
兩人在離婚後繼續一起擔任孩子的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來說,不斷變更住所會有適應上的問題,所以通常會選出一位主要照顧者來和孩子同住,協助打裡孩子的生活起居。當然,如果孩子沒適應上的問題,也可以讓他們輪流與父母生活。
這樣的監護方式因為還是需要父母共同決定有關孩子權益的大事(例如:孩子將來就讀的學校),萬一父母還對彼此懷有恨意,在討論與孩子有關的事情時,恐怕會「為反對而反對」,覺得吵輸了在孩子面前丟臉。這樣反而對子女本身是另一種傷害。所以在決定採取共同監護權,一定要先衡量父母的感情狀況。
法院決定監護權的依據
【延伸閱讀:監護權裁判時應考慮的事項-民法第1055-1條(民法親屬)】
即便子女是主要需要被照料的一方,但在決定監護權上只能「任由大人擺布」,偏被動,最終決定卻會影響到他們一輩子。我們有時候會在電視新聞上看到還沒上幼稚園的孩子因為父母離婚,跟了不適合的監護人因哭鬧而被虐待致死的悲劇。法官們當然也不希望這樣的事件一再上演,所以在替未成年子女決定監護人時會格外小心。
除了參照民法第1055-1條所提及的各項因素外,也要考量到其他沒被規定在法條上又容易被忽略的原因。也可以要求警察機關、社工人員協助訪視,挑選真正適合孩子生活的環境,好讓他們可以健康長大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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