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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大消防系的前主任沈子勝在2018年擔任消防特考的召集人,有權審查考試題目。他看過題目後,將考題重點記錄下來,並告訴部分學生,得知考題的學生大多也都上榜。
因涉嫌將消防三等的考題洩漏給學生,沈男被依照瀆職等罪起訴。他也坦承自己是希望同學可以考上才鑄下此大錯。法官認為,雖然沈男確實犯了大錯,但他沒有拿到半毛錢,就判處一年兩個月有期徒刑、四年緩刑。緩刑期間會保護管束,也要在三年內繳交80萬給國庫,並做80小時的社會服務。全案仍可上訴。
這對認真準備考試的人來說情何以堪?
每個人都想上榜,卻有人用如此不公平的方式來通過。
但筆者認為,那些學生自己可能也不知道沈男給的是考題重點,如果因此將他們的成績作廢,也有點太超過。所以那三等考試結果恐怕還是會照舊。
【本案判決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952號刑事判決】
公務員洩漏考題,一次犯下兩個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1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這項法規有個特別需要注意的地方,那就是不管手上握有的「秘密」是因為公務員身分取得或是輾轉得知,只要洩漏了就會觸犯本罪。所以不只是公務員,連一般人都有可能違反這項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第137條(妨害考試罪)
-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國家考試是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如果事先洩漏題目使結果出現不公平(不正確),那自然有妨礙考試的嫌疑。
沈男求好心切,希望自己的學生可以上榜,那應該要用正當的方式來給予學生最好的教育,而非事前洩漏考題資訊。因為洩題上榜的學生,將來在社會上,能力還是會與經過正當方式考取的人有所差異。只會讓他們將來更辛苦,甚至一生都要背著作弊上榜的嫌疑。
緩刑的內容
刑法第74條第二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有時候就算法官允許緩刑,但會要求罪犯在緩刑期間達到一定的條件,如果沒有做到,是可以撤銷緩刑的。
【延伸閱讀:緩刑-刑法第74條(刑事責任)】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適用之法領域:刑事
指受保護管束人於緩刑期間,接受檢察官調查、監督及告知應遵守事項後,至觀護人處報到接受保護管束及定期回報。受管護管束人不遵守被告知事項時,觀護人得予告誡,或報請檢察官為適當之處理,必要時得限制其自由。且受保護管束人不得任意出國或遷移住居所(需經檢察官核准),另該受保護管束人之生活行動及交往之人,均會被關注。(資料來源: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