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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有位就讀高中的鄭姓少女不滿父母對自己的管教太過嚴苛,不但不允許自己交男朋友,甚至還會每天檢查手機,竟然慫恿大自己3歲的男友殺害父母,甚至在男友感到猶豫時,用分手來要脅對方行兇。男友只好買了菜刀,躲在鄭女母親買菜的必經之路上,將其殺害。
兩人在法庭上均坦承犯案,男友也在看守所內寫了悔過書。其他家屬也都希望法官不要判兩人死刑,甚至表明願意原諒鄭女。地院法官也看兩人都還年輕、犯後態度良好,加上是因為感情受阻才行兇,基本上不太可能再犯,就分別判處兩人15年6個月與13年8個月的有期徒刑,褫奪公權8年、7年。二審法官在8月6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第三審。
每個人在學生時代,多少都會與父母發生爭執。筆者本身也與母親的關係不是說特別好,一直到現在成年了,還是有點疙瘩在,不太想與母親說話。但其實筆者內心一直都明白,母親其實是愛著自己的,只是當年的教育方式不讓人接受罷了。
另外,父母親有時候也要檢討一下自己的教育方式。雖然出發點是為了兒女好,但如果手段太過激進強硬,只會被孩子認為是在限制。其實子女們並非父母想得那麼不懂事,如果好好溝通、讓他們明白自己的錯誤,他們也是願意接受的。
教唆男友殺人 自己也是兇手
刑法第272 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普通殺人)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29條
-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我國刑法上有著「教唆犯」的規定,只要指使他人做壞事,就算自己沒有親自動手,也等同於親自施行了那個犯罪行為。我們可以常在黑幫電影裡看到黑道老大指使小弟去做壞事,雖然老大沒有親自出面,但由於小弟是服從老大的命令,老大也必須為小弟行兇的結果負責。
像這個案件中,女友要求男友把管教嚴苛的父母殺害。雖然女友本身沒有做任何傷害母親的事(筆者猜他們應該知道子女殺害父母的罪刑比較重),但男友也是被她慫恿才犯下大錯,她也必須被視為親自行兇的殺害父母兇手。
父母可以自由翻看子女的手機嗎?
民法第1084條第二項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從法條上的規定來看,父母似乎可以拿「保護兒女」做為「藉口」來翻閱子女的私人物品。但這個法條的保護義務確實也真的只限於「保護兒女」。擔心兒女被騙或交到壞朋友,查看子女的手機確實是必要行為。
但如果是子女用網路購物買到的模型玩具以包裹的方式寄到家中,這種無關保護問題的私人物品,父母就必須經過子女的同意才能拆開來看。
另外,父母的保護教養義務也只會持續到子女成年(20歲)。雖然子女在父母眼中不管到幾歲都是個孩子,會忍不住關心也是正常現象。但既然在法律上已經成年了,就必須遵照法律上的規定。如果父母還是執意翻閱子女的私人物品,子女們就有權利對父母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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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隨交往對象離開家庭能提告嗎?
刑法第 241 條第一項(略誘罪)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照這個案件的時間點來看,少女與男友交往時尚未成年,但男友已經成年了。如果子女不聽父母勸導,被男友帶離家庭,父母可以用監護人的身分來對男友提出告訴。
筆者相信大家都聽過羅密歐與茱麗葉的故事,兩位主角相愛,但因為家族之間的不愉快,使得兩人反而愛得更深、更珍惜對彼此的感情。父母即便擔心子女因為談戀愛影響學業,也不建議用強制力將兩人拆開,這也只會造成負面影響。只咬兩人不發生關係或做出違法的事,不如趁孩子們年輕,讓他們學習與異性交往。也許他們只是想玩玩而已,哪天不喜歡了就突然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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