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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名新北市的李姓警察手機不慎遺失,便用另一支手機傳訊息到遺失的手機,承諾拾得失物者將會給予兩萬元作為報酬來答謝。撿到手機的張男看到後便依照約定到捷運站將手機交給員警的父母。但由於員警發現手機損壞,不太願意依照約定給予兩萬元的報酬,最後只給了六千元,張男為此感到十分不滿,氣得對員警提告。
手機弄丟確實是讓人非常傷腦筋的事,雖然壞掉的手機可以再買,但裡面的照片和回憶卻是無可取代。也許是因為這樣,才會有很多人不管遺失手機的新舊都願意祭出超高額的報酬來懸賞。
與遺失物報酬有關的民法規定
民法第805條第二項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大家常常聽到撿到遺失物可以向原來的物主請求十分之一的報酬,這樣的規定就是來自這個條文。所以我們可以知道,撿到價值1000元的物品就可以向對方請求100元的報酬。
當然,這樣的規定並非硬性。之前曾經發生過一個家境清寒的母親不小心將幾萬塊的待繳費用弄丟的狀況。對方的生活已經很困難了,還向對方要幾千元報酬實在有點說不過去。反之,如果是一個相對比較富裕的人遺失物品,想給予超過十分之一的報酬當然也是行得通。法條只是個依據,不是強制或硬性規定。
懸賞廣告是民法債權上的契約
民法第164條第一項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雖然新聞事件中的警察並沒有像我們一般在路邊看到的失物招領海報那樣有個具體的公告,但他用簡訊的方式告知拾得遺失物者將會給予一定的報酬作為感謝,這簡訊因為已經確實傳達給對方,說已經成立民法債權上的契約並不為過。
【延伸閱讀:懸賞廣告(民法債權)】
為什麼不能成立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要構成詐欺罪,不是單純騙人就成立。還要讓對方有所損失(交付財產等)。這件事只是單純警方不履行約定,違反契約規則,並沒有讓張男損失什麼,所以張男頂多請求民事賠償,不能提告員警詐欺。
民事庭法官大概會看手機的殘值來決定張男可以得到多少報酬,雖然裡面的資料和回憶無價,但法律就是這麼現實與殘酷,手機終究只是個動產,不能因為持有者是誰而任意增加價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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