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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一位梁姓男子在2018年吸毒後和母親發生爭執,將母親殺害砍斷頭顱扔下樓。到了地檢署還不斷胡言亂語,說母親不愛自己又說遭人歧視,完全沒辦法交代殺人動機,被檢方依照「家暴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提起公訴。
一、二審法官雖然都依照刑法第19條來免除梁男的死刑,但二審法官卻認為一審的無期徒刑不太恰當,因為梁男在吸毒後是完全喪失辨識能力,應判處無罪。
這樣的結果自然讓社會大眾無法接受,檢方也表示會繼續上訴。
吸毒實在是害人害己,不但讓自己陷入神智不清,還在失控的狀況鑄下大錯。先不管梁男最後到底會不會真的以無罪定讞,那位可憐的母親再也回不來了。
被判無罪的原因
刑法第19條第一項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如果在「行為」當下,因為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沒辦法得知自己所為的一切是否正當或合法,縱使犯罪也不用懲罰。會這麼規定也是考量到某些民眾因為無法控制的精神疾病,在無自覺的情況下做出犯罪行為(偷竊等),只是沒想到近幾年被拿來用在重大刑案,才會讓民眾看了認為是殺人犯想借用本項規定來讓自己陷入神智不清好獲得減刑或無罪判決。
法官認為,梁男在行為時因為吸毒的緣故讓辨識能力完全喪失,甚至被逮捕時還是神智不清的狀態,便依照本項規定判梁男無罪。
【延伸閱讀:精神狀態-刑法第19條(刑法)】
故意吸毒讓自己神智不清也能減刑嗎?
刑法第19條第三項
前二項(陷入神智不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考量到會有不法分子將無罪或減刑的規定視為法律漏洞,在犯罪前故意喝醉讓自己陷入神智不清來逃避刑事責任,就特別設立了這項但書,來將漏網之魚也繩之以法。
但這項法規也有個缺陷在,考量到立法目的是「防止預備犯罪脫罪」,所以像案件中的梁男這種「沒有事先預備」就犯罪的人就不適用這項減刑規定。所以二審法官們才會在合議庭後決定判梁男無罪。
【延伸閱讀:精神狀態-刑法第19條(刑法)】
未來將成為法律漏洞?
這也是社會大眾最擔憂的問題,像這樣殺人的重大刑案建立在另一個違法行為(吸毒)的前提下,那將會「負負得正」、保護壞人。甚至預謀殺人者會藉由長年的酗酒、吸毒等不良習慣來扭曲事實,造就因精神狀況有問題才犯罪的假象。
即便現在科技發達,但面對刑事案件,我們也只能在案發後試圖還原,很難判斷行為人在犯案當下是真的神智不清還是事後偽裝。德國對於這類的刑案有特別立法做規範,也許我國有跟進的必要。
另外,法官必須依法審判,沒有制定法律的權力。如果對目前的法規不滿,其實筆者可以考慮下次投票時選擇其他法律理念與自己相近的立法委員,好讓法規更符合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