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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銀行副董事長林知延與新光人壽副總經理吳欣盈是夫妻,在婚後兩人時常因為生活習慣不同發生爭執。林知延曾經發現吳欣盈在聚會上與其他男人有親密舉動,就懷疑妻子有出軌。律師看林知延對婚姻關係這麼不放心,就建議他委任徵信社跟監,但因為時常跟丟,便要林知延在吳欣盈的車輛裝上GPS,好追蹤妻子的生活作息。吳欣盈的司機發現,好像總是有奇怪的車輛在跟蹤自己,真的發現了GPS追蹤器,立即報警處理。
一審法院認為吳欣盈的行程是公開資訊,便判林與徵信社等人無罪。但後來出現了重大轉折,最高法院在更一審時,認為律師具有專業知識,不應建議當事人委任徵信社跟監掌握非公開作息資訊,也沒有表達悔意或與吳欣盈和解,就判處林知延和律師拘役15天、徵信業者拘役20天,可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提醒一下各位讀者,這個案件是發生在102年,兩位當事人剛結婚一年多的時候,通姦也尚未除罪化。筆者認為,林知延應該是希望可以掌握到某些出軌的關鍵證據再來對妻子提告。只是這徵信業者有點太明目張膽,不小心被發現,才讓事件曝光。
*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
用侵害配偶權來針對親密行為求償
民法第195條第三項(侵害配偶權)
不法侵害他人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通姦,一定要掌握到配偶與外遇對象曾經發生過性關係的證據。這蒐證難度偏高,很多受害者為了取得證據鋌而走險。最後不但沒拿到證據還吃上官司。
其實,就算證據不足、沒辦法告通姦,我們一樣可以用其他證據來對配偶提出侵害配偶權告訴。尤其現在通姦已經除罪,維繫婚姻家庭就只能仰賴侵害配偶權這項法規。
所以,如果林知延當時選擇對吳盈如提出侵害配偶權訴訟,結局或許就完全不一樣了。
非法蒐證是妨害秘密罪
刑法第315-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315-3條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每個人對於公開與非公開的定義都不太相同,但通常只要是沒有特別對外說明或接觸的私下行程,都會被認定是非公開。像案件中把竊錄器或GPS放在對方身上進行長時間的追蹤,就是窺探他人隱私,就算對方是自己的妻子也不例外。
但如果自己是對話中的當事人,事先將手機開錄音來追問對方是否有出軌的狀況,就不算是他人隱私了。這樣的蒐證就是合法並且被允許的喔!
【延伸閱讀:侵害配偶權可以自行錄音蒐證(時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