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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有位妻子凌晨出門散心,卻在人行道上遇到騎單車的色狼襲胸,嚇得打電話向丈夫何姓男子求助。何男也馬上開車前往妻子散心的地點,想盡快給受到驚嚇的妻子提供幫助。
在開車前往的路上不慎撞上了一名騎單車的男子,單車騎士當場死亡。妻子趕到現場時卻發現那名被撞死的男子正是早時襲胸摸自己的外籍移工男子。何男在發生意外前也不知道他撞死的人就是色狼。兩個案件毫無因果關係,警方還是將何男以過失致死罪移送法辦。
該說世界很小嗎?剛好把色狼給撞死了……
既然色狼已經被撞死了,筆者在這邊也不想多說其他評論的話。各位心理有數就好……
任何事情都要有因果關係,法律也不例外。
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92號刑事判例
刑法上之過失,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
刑法是有罪與無罪的區別,所以法官在審理刑事案件時都會特別小心謹慎,仔細思考今天的結果是否與事發原因有關。
例如:
A酒後駕車不小心撞死逆向的B,雖然A酒駕的行為是不正確的,但B會被撞死的主因還是闖紅燈。今天如果A沒有酒駕或換了一個駕駛,那B還是不會逃過一死。簡單來說,問題就是出在B身上,所以其他人不管做什麼都與B的死沒直接的因果關係。
也許丈夫在知道那位騎腳踏車的移工是偷摸妻子的色狼也會選擇開車衝撞,但移工被撞死的當下丈夫還不知道他就是色狼,所以我們在這邊不能說丈夫是義憤殺人。
不小心撞死人,一定是過失致死罪?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延伸閱讀:過失行為的認定-刑法第13條(刑法)】
過失致死最重要的構成要件除了造成對方死亡以外,就是「過失」。過失,就是不小心。明明只要注意一點就可以避免掉的事卻還是發生了,那就是過失。新聞中的案件尚未審理,如果最後法官認為何男只要更謹慎小心就能避免傷亡,那何男就會有過失致死罪的刑責。
那要怎樣的狀況才不是過失呢?
很簡單,就是在正常的狀況下也無法避免掉的意外。如果今天是將車子停在路邊車格,經過的腳踏車不小心撞上去,那守規矩的車主並不會有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