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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有位許姓男子花了439萬買了輛車牌號碼是自己生日的保時捷跑車送給女友李女當生日禮物,分手後卻對女友提告侵占罪。他表示只是將車子借名登記在李女的名下,並沒有送她的意思。但檢方事後發現,那輛保時捷的牌照稅、燃料稅等稅捐都是李女在繳納,便給予不起訴處分。
其實這對情侶已經不是第一次為了這種事鬧上法院。從分手以來,許男已經提出好幾次告訴,要求李女把鑰匙、名錶等物品歸還。這輛保時捷許男也多次提出再議,已經被檢方給出了5次不起訴處分。
許男說自己是為了節稅才把部分名車登記在李女名下,但李女表示那輛車是許男送自己的生日禮物,當年還親自挑選了顏色與車款,車行銷售員也證實此事。法官便繼續給予不起訴處分。
其實這樣的狀況還算常見,不少情侶在分手時會不斷要求對方歸還熱戀時送給對方的物品,甚至還因為對方不願意歸還鬧上法院。也不是說不體會當事人的感受,但這樣的狀況怎麼聽起來有點像「輸不起」?還愛著的時候不斷花錢、掏心思討好對方關係,後來因為追求不成或分手才感到後悔,覺得至少要拿點東西回來。
前任後悔送禮提告侵占
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9 年上字第 171 號(侵占罪與竊盜罪的區別)
上訴人受甲地郵局之委託,將其鉛子封固之郵袋運往乙地,在運送途中,對於該整個郵袋,固因業務而持有,但其封鎖郵袋內之各個包裹,仍為託運人所持有,並非上訴人所得自由支配,乃將鉛子封印拆開一部,抽竊袋內所裝包裹,實與侵沒整個郵袋之情形不同,應成立竊盜罪名。
侵占和竊盜不同,雖然都是將他人之物據為己有,但竊盜罪是趁人不注意將別人的物品偷走,侵占罪則是因為物品剛好在自己手中,就順便占為己有。
許男想提告李女侵占,也是因為李女趁著「車輛登記在自己名下」將物品據為己有。整個行為上屬於侵占而非竊盜。只是後來被證實為那是許男在交往時送李女的禮物,才會變成不起訴處分。
何謂不起訴處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的不起訴處分規定,李女屬於「行為不罰」,簡單來說,李女根本沒罪,不會有刑事上的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一項(再議之聲請及期間)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刑法原則上是一事不再理,但如果碰上新事證或告訴人聲請再議,就能重複請檢方偵查。
為了跑車提了好幾次再議,這位許先生可以說是很執著也很有耐心呢!但既然都有車行的銷售員作證了,想告成恐怕很難。即便檢察官起訴了,到了法院那邊法官還是可能判許女無罪。雖然刑事訴訟不用付裁判費,但律師費和時間都是另一種成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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