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日助選拉票被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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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總統大選投票當日,有位陳姓男子在FB上貼了一張動漫角色圖片,上面還寫著兩個特別圈起來的數字,加上該貼文又附上了呼籲大家去投票的文字,被認為是暗示總統候選人與政黨票的號碼。
警方逮到後陳男辯稱不知道投票日禁止助選,這也更進一步證明了這張圖有拉票的意圖。雖然台北市選委會認為這圖看起來有點似懂非懂,應該不需要開罰。但中選會討論後認為圖上的數字特別用圓圈標示,加上陳難的言論,有替特定候選人與政黨拉票的主觀意圖,決定裁處17萬罰鍰

有人支持是很值得讓人高興的一件事,但有這樣的「豬隊友」違法宣傳,反而會影響支持對像的名聲。這恐怕讓被支持的那位候選人與政黨感到哭笑不得吧?

*本事務所沒有特定的政治立場,單純針對這個新聞事件來做法律評論。為了避嫌,筆者就不談論動漫與角色名稱還有數字了,這新聞應該各大媒體都能看到,有興趣的朋友還請自行查找。

 

投票日不能拉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於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七時前或下午十時後,從事公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但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不在此限。
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
三、妨害其他政黨或候選人競選活動;妨害其他政黨或其他人從事罷免活動。
四、邀請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為第四十五條各款之行為。

大多數人都知道投票日不能拉票,其實是因為選罷法的規定。第56 條第二款就明確禁止大家在投票日內從事任何競選活動。這競選活動不只有候選人本身的造勢或宣傳,也包括支持者們的拉票行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第五項

違反第53條或第56條規定者,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56條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

不要以為被罰錢當作付了廣告費,以後就能為所欲為。如果被罰過還是屢勸不聽,是可以依照違反次數連續開法的。

 

不知者並非無罪

刑法第16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既然法律已經頒布了,我們人民就有遵守的義務。大多數人也都是沒辦法對全部的法律規定都知道得很清楚,但行為人在做違法舉動前都應該要注意,不可以擅作主張認為自己的行為沒有違法就為所欲為,被抓到後再辯稱自己不知道有這條規定。
雖然這項法規是刑法,但其他包括民法與行政法規也都應該要遵循這樣的規定。不能因為不知道闖紅燈會被罰錢就不用被開罰,也不能因為不知道侵害配偶權的存在而在外偷吃。

雖然陳男說自己是因為不知道這項規定才不小心觸法,但法律沒有所為的「不知者無罪」,頂多只能看在他是初犯做輕判(原本要罰50萬改成罰17萬已經減輕很多了)。

 

看完這篇文章後,希望大家以後不要心存僥倖,以違法條都只是說說而已。這是真的會被開罰的。雖然陳男有減輕罰鍰,但17萬實在還是很多啊!

看完這篇文章後,如果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來電諮詢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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