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司法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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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支付命令?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一項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民事訴訟上債權人利用公權力(法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一種手段。如果債權人向債務人所請求的是金錢、可替代物、有價證券等,可以向法院申請發此「支付命令」,用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一種簡便手段,不必透過訴訟,就可以擁有與訴訟同樣效果的特殊程序。(參考來源:維基百科)
支付命令屬於非訟事件,簡單來說,就是「已經確定兩人之間有債權債務關係」,不需要再另外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債權人先憑著借據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法院核准後就會將支付命令核發給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的債務人可以決定要不要在20日內提出異議,如果沒提出異議那支付命令便生效,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用債務人的財產來償還債務。萬一債務人提出異議,那支付命令便會失去效力,債權人只能透過民事訴訟來請求還債。
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1.撰寫支付命令聲請狀:
空白司法狀紙可向法院聯合服務中心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下載,聲請狀內請註明聲請人之電話號碼,以利書記官聯絡相關事宜。
2.聲請狀內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1).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2).請求標的及其數量。
(3).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4).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5).管轄法院(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3.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即遞狀時請附足夠繕本,債務人為1人,繕本為1份,依此類推。)
4.每件繳納聲請費用每件為新臺幣500元。
(參考來源:花蓮地院)
無法申請支付命令的狀況
民事訴訟法第509條
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不是所有借貸關係都可以聲請支付命令,如果債權人自己本身也有欠債務人錢或其他物品,甚至債務人不在國內,都是無法聲請支付命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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