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敬是什麼?父母可以強迫子女孝敬自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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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84條第一項規定:「子女應孝敬父母。」

以現在這種科技發達講求真實性的年代,還存在著這樣充滿解釋空間的的條文實在是有點罕見。「孝敬」的方式有很多種,對每個人來講意義也都不太相同。有人覺得「給錢」就是孝敬,也有人認為單純給錢是不夠的,除了滿足父母物質上的需求,還必須給予他們心靈上的陪伴

儘管如此,內心的想法可沒那麼好控制,況且台灣是個多元民主的國家,即便是高票當選的執政者,還是沒辦法得到全部人民的支持。更何況是那些硬梆梆的法律規定?
立法者當然也知道不可能,所以只能針對「表面」或「形式」來做規定。像是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者要拘役罰款。都已經明確規定不能公然罵人了,卻還是每天都有人被告,在沒有法條規定的狀況下還得了?

孝敬」這樣的規定對人民來說確實有些太抽象,有時候父母們要的跟兒女們所給予的會有所出入。也因為每個家庭遇到的狀況都不一樣,這方面可能要請您自己去拿捏,與家人間達成共識。如果連私人情感上的都要靠法律規範,那種法條反而會違反了憲法所保障的「自由」權。

筆者在這邊只能整裡幾個比較常見的狀況來和各位做討論,如果有筆者忽略的問題,歡迎提出

 

父母以身分來情緒綁架子女

大多數子女成家後,會將重心轉移到自己的家庭生活上,對原生家庭的關心程度也隨之減少。但父母們也要反過來想想,自己當年在成家時是否也一樣呢?

您可能會認為,在您生長的那個年代,每個家庭的子女平均數量比現在來得多,自己無法分身孝敬父母,還有其他兄弟姐妹能協助。不至於讓他們孤單一人。但您是否有想過,子女跟您一樣也是一個獨立的個體,憑甚麼他們一定要將大部分的人生都與您綁在一塊呢?隨著醫療的進步,人們的壽命越來越長,如果母親在25歲時生下子女,活到80歲才離世,那時子女也已經55歲了,難道要讓他們這時候才另外成家嗎?為了盡您所謂的「孝道」卻害得自己要到邁向中老年時才能開始替自己的人生做打算嗎?

莎士比亞的名著「李爾王」中,李爾王的小女兒曾經向他的父親說過:「我是以女兒這個身份在愛著父親,我對父親的愛不多也不少。我無法向您保證您是我這世上最愛的人,因為我的愛必須分給我的丈夫和我的孩子們。但我是愛著您的。」
筆者相信,孩子們即便在成家後也是愛著父母的。疏於陪伴讓父母孤單,這確實是他們不好的地方。也許您可以透過其他方式與子女們互動,主動關心孫子女或是孩子們的配偶,很少人會拒絕主動釋出善意的人。

 

三代同堂的扶養問題

有些父母反駁,沒有不讓孩子結婚照顧家庭意思。只是希望他們婚後可以與自己同住,可以繼續互動並了解孩子在成家後的生活狀況,即使沒有同住也應該要不時回家探望父母。
現在也確實越來越多這樣的家庭筆者也覺得這是個不錯的方式。但大多數父母都有一個毛病,那就是「孩子永遠是孩子」。即便他們也生兒育女了,卻還是認為他們沒長大,開始「倚老賣老」,干預他們的生活或教養方式子女們恐怕會開始害怕與您接觸
雖然在這方面您確實是前輩,但時代一直在進步與改變,以往的方式不見得適用於現在,而且您也不可能陪伴他們一輩子。不如放手讓孩子們自己去嘗試,找出真正適合的方法。

 

法律上所規定的孝敬方式

就如筆者前面所說,心理層面的孝敬很難掌握。法律只能替父母們保障物質上的孝順。其中,民法親屬的第五章所規定的扶養義務中,一般親屬都是在「無謀生能力(無法工作)」時才能依法接受他人扶養。而父母即便還有工作能力,子女們還是有扶養父母的義務。(民法第1117條

這已經是法律上能做到的「最大限制」了,主要當然是保障老人家們年邁時可以安享晚年,不用到了法定退休年齡時還要擔心將來沒錢過活,不得不繼續工作。如果子女沒有依法提供父母扶養,父母可以依照法條規定向法院請求子女履行扶養義務扶養義務是民法上的規定父母不用太擔心因此害子女留下前科

【延伸閱讀: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民法第1117條)

 

親子關係是大多數人都會遇到的煩惱,它不會隨著我們年齡增長而消失,只會產生更多新的問題。我們在這裡祝福各位讀者都有個快樂圓滿的家庭。如果在家庭上遇到法律上的問題,也歡迎播打免費諮詢專線和我們連繫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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