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養流浪狗來吃?萬萬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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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住在苗栗的邱姓男子自民國107年1月以來,到新竹、苗栗等收容所領養約20隻流浪犬。動保團體的志工發現被邱姓男子收養的流浪狗全部都失蹤了,便報警處理。警方調查後發現邱男收養的流浪狗都被轉賣給住在台中的莊姓男子,莊男再轉交給越籍阮姓男子宰殺食用。檢方也依照動保法將涉案的三人起訴。
雖然一審法官因為證據不足判三人無罪,但二審法官卻發現阮姓男子手機內有動物屍體照片,還有遺留在莊男處所的血跡、項圈、殘骸等,確認了阮男食用的狗肉是當時邱男領養的流浪狗,推翻一審判決改判三人有罪。
邱男、莊男各被判處5個月的有期徒刑併科罰金25萬元。越籍阮男則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併科罰金27萬元,執行完畢後將驅逐出境。這個案件已經由最高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對像台灣這樣把狗當寵物的地方來說,把牠們當食物聽上去實在是很殘忍的一件事。原本以為是個有愛心的人,特地領養流浪狗來照料,沒想到只是想取得免費的狗肉來元轉賣給有吃狗肉習慣的人。實在讓人難以接受。

 

相關判決書引用影響判決

因為被告三人的上訴已經被駁回了,將會以二審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懲處。筆者也在下面付上這個案件的判決書供大家參考。

我們可以從判決書的附錄找到法官判刑引用的條文與和本案有關的流浪狗相關資訊。其實也不只有流浪狗會被這樣詳細條列出,之前鄭捷案的所有受害者與受傷狀況也是用同樣的方式被整理在判決書附件中。

*一審: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54號刑事判決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上易字第1322號刑事判決
*三審:案件剛定讞,尚未公布(待補)

 

非法宰殺動物的刑事責任為何?

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二款

違反第12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為動保法第12條的內容有點多,筆者就不將整個條文貼過來,改用文字敘述的方式來說明。(可點超連結進入全國法規資料庫查看完整法規

動保法第12條嚴格禁止宰殺非經許可食用、經濟目的、科學用控制群體安樂死、避免傷害人類等)的動物。而犬貓即便是拿來作為食用肉,也依然是條文內特別規定禁止宰殺的對象

領養流浪狗又以食用目的做為名義來任意宰殺,已經違反了動保法規定。三人也被依照第25條科刑。也許是因為一切問題都是阮男想吃狗肉才發生,所以阮男的罰則會比另外兩人還來得重。

 

外國人在台灣犯罪

刑法第3條前段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犯罪者,適用之

雖然阮男是外國人,但凡是身處台灣的外國人都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規定。既然我國明文禁止宰殺動物,他再怎麼想吃都必須入境隨俗。否則違背法律規定只能也對他依法審判了。

【延伸閱讀:通緝犯逃到在台灣被遣返回美國

 

希望這個案件可以給大家帶來點警惕,不要以為領養來的流浪狗怎麼處置都沒人知道,動保團體可是非常勤快的。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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