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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新北市瑞芳分局,有位陳姓偵查佐近期被發現他在民國108年9月左右受理了一名周姓民眾的詐騙案卻一直沒進行調查,很擔心自己會因為逾期辦案遭到處分,竟然自己偽簽「現已無資料可供追查」,還影印偽造直屬長官的簽名貼在公文書上。
這份偽造簽名公文被負責歸檔的李姓同僚發現與真公文不符合,便立刻通知薛姓偵查隊長,將陳姓偵查佐函送基隆地檢署偵辦。
檢方後來考量陳姓偵查佐承認錯誤,加上犯案的動機還不算太過惡劣,便予以緩起訴,但要繳納15萬元處分金。但他還是被調離瑞芳分局並改當制服警察。
別懷疑,真的有這樣的偵查佐。
筆者之前也是遇到一個可憐的當事人表示自己請警方幫忙偵辦的案件,過了好久都沒有下文,懷疑是被警方吃案了。
警察們平常都很忙碌,他們當然也知道民眾等待的焦急。大部分的偵查佐在接到民眾的詢問電話後就會加快處理速度了,所以發現過了一段時間都沒下文,可以打電話詢問看看,別忘了跟他們說聲謝謝喔!
不只有公務員會犯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為陳姓偵查佐具有公務員身分,又是在值勤職務的時候偽造長官的簽名來核可錯誤內容。屬於「公文書登載不實罪」。
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674號刑事判例(公務員登載不實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同時更以虛偽聲明,利用他公務員不知其事項之不實,而使之登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固於犯刑法第213條之罪外,更犯同法第214條之罪,若他公務員對於事項之不實,亦所明知,則其登載縱係出於被動,亦已入於共犯範圍,除均成立刑法第213條之罪外,別不構成同法第214條之罪。
和第214條最大的差別在於,「登載不實是否為公務員自願」,第214條主要是其他人故意給了公務員錯誤資訊害他們登載錯誤,與213條的公務員主動將錯誤資訊登載上去有明顯出入。而213條的科刑對象也是主動登載不實的公務員。
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377號民事判例(須具直接故意)
刑法第213條之登載不實罪,以公務員所登載不實之事項出於明知為前提要件,所謂明知,係指直接故意而言,若為間接故意或過失,均難繩以該條之罪。
第213條有一個很重要的構成要件為「明知故犯(直接故意)」,不懲罰間接故意和過失犯。
什麼情況允許緩起訴?
【延伸閱讀:緩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第253-3條(刑事訴訟法)】
「緩」字就是延期的意思,把「緩」字加到「起訴」兩個字之上,很明顯的是告訴我們,把本來要向法院起訴的案件延緩一下,暫時不予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第一項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被告犯的只要不是罪大惡極的重罪,犯罪的手段也不是很殘忍,犯罪後的態度良好,被害人還表明要原諒他,都有機會得到檢察官的緩起訴處分。
但緩起訴者終究是有犯罪,只是檢察官覺得還不需要起訴罷了。就這麼便宜他們有時候無法對社會大眾交代,所以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特別允許檢方命令緩起訴者遵守或履行一些條件,新聞的陳姓偵查佐繳納15萬元給國庫就是處分的一部分。另外,如果將來檢方認為這個案件還是有起訴的必要,那已經繳納的15萬元是無法討回的。
犯罪追訴期有多長?
刑法第80條
-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很多人以為追訴期是在告訴罪犯「只要躲過這段期間就無罪了」,雖然也有這樣的成分在,但它主要的目的是給執法人員(檢察官、警方)一些壓力,催促他們快點處理案件,避免案件被擱置。
這也是新聞中的陳姓偵查佐會感到緊張而偽造文書的真正原因。
案件的當事人知道這件事後絕對氣死吧?
不過也還好眼尖的同事發現了他擅自剪貼長官簽名的事實,才讓事情曝光沒被吃案。只怕還有很多我們不知道的案件也就這麼被吞掉。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