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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發生在新北市永和的一起竊盜案件,有位77歲鍾姓男子因為自己住家附近的公用機車位在他需要用的時候都被其他機車停滿,竟然特地跑到300公尺外將另一輛龍頭沒上鎖的機車牽到自己慣用的車位佔著,好讓自己在需要車位時會有個位置能停車。但這也讓被移車的車主找不到自己的機車,只好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後很快就幫車主把車找回來。隔天警方巡邏時,又發現同一位鍾姓男子在移動其他人的車輛,便依現行犯將他帶回警局。
附近的鄰居也說自己的車被鍾姓男子移動過,但看在是鄰居的份上、車子也沒毀損,才沒報警。在車位不夠的狀況下,騎士們為了騰出停車位,將車子稍微移動算是正常現象,但像這樣將其他人的機車移動到300公尺外的距離讓車主找不到車,也難怪會吃上竊盜罪的官司。
竊盜罪
刑法第320條第一項(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竊取:沒經過原物主同意,將動產佔為己有並支配。
不法所有意圖:拿取物品前有「將物品占為己有」這樣的想法存在。
筆者念小學的時候因為父母工作繁忙,下課只能先到安親班,等到父母下班後再接回。安親班的小孩很多,又剛好就讀同一間學校、大家的書包、便當袋都長得一樣,難免會發生拿錯的狀況。在拿錯的當下因為沒有將他人物品占為己有的意圖,所以不會構成竊盜罪(小孩子無罪就另當別論)。
新聞中的鍾姓老先生雖然很清楚知道那不是自己的車,但他似乎沒將那輛偷牽來的機車據為己有的意思,也構成竊盜罪嗎?也許他有打算在晚上歸還的,只是在牽回去前就被車主發現。這樣是不是和竊盜罪的解釋有點不同呢?
使用竊盜罪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32號刑事判決(普通竊盜與使用竊盜之區別)
刑法之竊盜罪,以行為人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而竊取他人之動產,作為構成要件,若行為人欠缺此不法所有意圖要件,例如祇單純擅取使用,無據為己有之犯意,學理上稱為「使用竊盜」,尚非刑法非難之對象。
使用竊盜,簡單來說就是將其他人的東西拿來使用,用完再還回去。突然發現外面下大雨,順手拿了門口傘架中的雨傘來借用,到對面便利商店買了一把新傘後再將別人的雨傘放回傘架。雖然在客觀上確實是偷拿了別人東西,但「偷拿」的當事人並沒有將別人的雨傘佔為己有的意思,硬要說別人犯了竊盜罪實在有點牽強。
其實使用竊盜罪在日常生活中還挺常見的,檢察官和法官也很為難。大部分的案件都會因為被告沒有據為己有的意圖而給予不起訴或無罪判決。但在借用的過程中難免會發生物品折舊或耗損的狀況,對於這個部分恐怕還是存在著竊盜罪的爭議。
筆者認為,新聞中的老先生因為沒有將機車歸還回去,即便他只是將他人車輛拿來佔車位,但他無法證明之後會再牽300公尺將車輛還回。恐怕還是會被依照竊盜罪起訴。
貪圖方便而吃上官司實在是很要不得,還請各位讀者們以後在借用物品前還事先經過物主的同意吧!筆者也不希望大家為了這種事來找律師諮詢啊!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