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國中生發生關係 多年後被告

【服務項目:法律諮詢調查蒐證刑事訴訟性犯罪

 

新北有一位28歲的李姓男子在民國103年認識了一位國中女生,兩人也交往了一段時間。在交往期間李男也與小女友發生了5次性行為。過幾年後,少女已經長大成人也結了婚丈夫並非李男)。她對丈夫提起這段往事丈夫聽完後認為妻子當時還沒成年,李男的行為已經違法,並鼓勵妻子對李男提告
李男表示自己不知道當時女方還沒滿14歲,但在交往期間李男多次在女方就讀的國中附近等她放學,也會帶她去吃東西,不可能不知道她還是國中生。便還是依妨害性自主判處李男2年徒刑。看在李男已經與對方達成和解,便宣告緩刑五年。

其實筆者也不知道該說李男究竟算不算倒楣?如果少女沒有將這件事說出來,他也一輩子都不會被這麼突然抓去判刑,但他畢竟有錯在先,似乎也怨不了任何人。

 

刑事責任

刑法第 227 條(與幼童性交、猥褻罪)

  1.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就算是合意性交,只要對方還沒滿16歲刑法上都是不被允許的。這個條文主要是保護兒童及少年的身心發展,他們自身的意見並不重要(誰知道是不是被騙的呢?)。即便那位少女已經長大成人也嫁人了,但案發當下李男已經成年而少女還在念國中,所以李男必須負刑事責任

 

追訴期

刑法第80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1.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2.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新聞中李男因為與未滿14歲的少女發生性行為刑責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最重本刑為10年,追訴期為20年。李男與少女交往是發生在民國103年,只要在民國123年前提告都還來得及,所以在這個案件中,李男不能主張已經過了追訴期無法起訴,還是必須乖乖受到司法制裁

 

也不知道為什麼,現在有不少國中生都很希望有個交往對象。即便不是每個人,在一個班級內至少會有一位同學有過女朋友。其實只要沒有做出違背法律規定的事,在國中先學著如何與異性相處也不是什麼壞事。但如果國中生交往對象是成年人,明知不可為而為之,只能接受法律制裁了。

如果父母們會擔心自己的未成年子女因為在與人往而耽誤學業,其實可以先試著和他們溝通。因為強行將兩人拆散往往只會造成反效果。其實筆者之前有分享過一篇類似文章【不滿意子女的交往對象,可以提告嗎?(親子關係)】,父母們可以先參考。萬一真的出現問題再提出訴訟也是不遲的。如果還有其他問題也歡迎打服務電話與我們聯絡,讓專業律師提供您法律上的協助。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


婚姻家庭生活法律法律訴訟商事相關
晚晴法律事務所永遠與您站在同一陣線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