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逃避兵役找人代為體檢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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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劉姓男子覺得當兵太操,找一名有「僵直性脊椎炎」的林姓男子代為體檢,並給予16萬元的酬勞。還將林男介紹給同梯的陳男,讓陳男與自己一同提早退伍。後來似乎是逃不過良心的譴責,主動向新竹憲兵隊自首,也一併將林男與陳男的事供出。檢方在不久前依照刑法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和陸海空軍刑法的「意圖免除職役而偽為疾病罪」將劉男起訴

雖然為了逃避兵役找槍手來做體檢代打的行為不值得鼓勵,但還是希望法官可以看在他自首的份上從輕量刑,讓他們記取教訓就好。不然還這麼年輕就要浪費好幾年在監獄裡,實在有點可惜。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91.11.26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第十七次刑事庭會議紀錄(公務員的實質審查義務為消極要件)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其登載之內容又屬不實之事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自無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四條罪責之可能。

也許各位會認為,某些公務員在登載事項時同時也負有審查義務,某些則否。那是否只有讓具有審查義務公務員登載錯誤才會構成犯罪呢?

公務員的審查義務並非(積極的)構成要件,所以不管有沒有審查義務,只要讓公務員發生登載錯誤就會成立犯罪。但由於本罪不處罰未遂犯,經過公務員審查後發現資訊不正確不予登載,就不會成立犯罪行為

 

意圖免除職役而偽為疾病罪

陸海空軍刑法第37條

  1. 意圖免除職役,偽為疾病、毀傷身體或為其他詐偽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項條文只會對「裝病」者做懲處,如果是為了逃避服兵役故意將自己身體弄成殘廢或其他免疫條件將不會構成本罪。即便現在不像過往當兵需要一年半載,還是有不少年輕人怕辛苦或基於其他因素不願意服兵役,想盡辦法提早退伍或免除兵役。如果像新聞中的劉姓男子一樣,找了「槍手」來騙過檢疫,不僅會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還會違反陸海空軍刑法規定,最重會被關七年。為了逃避幾個月的兵役卻要吃上七年的牢飯,根本不值得啊!

 

希望還沒當兵的朋友看完今天分享的案例後,不要心存僥倖想透過找槍手的方式來通過體檢、免除兵役。被抓到的後果是非常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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