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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9年,台南縣歸仁鄉(舊地名)發生了雙屍命案,死者為一名18歲陳姓女子與68歲張姓農民,嫌犯謝志宏與郭俊偉均被判處死刑。
其中有部分與謝志宏有關的案件疑點一直無法釐清,沒有任何直接的科學證據可以證明謝志宏真的有殺人,甚至懷疑他先前在警局的自白是被逼供而出。起初法醫也從被害人身上的傷口方向推斷兇手可能有兩人,但後來也被認為不能單憑刀傷方向來評斷行兇人數。即便另一名兇手郭俊偉咬定謝志宏是共犯,也通過測謊,但測謊結果往往包含運氣成分,沒辦法拿來作為直接證據。
在疑點重重且證據不足的狀況下,台南高分院在民國109年5月15日改判謝志宏無罪,因為檢辯雙方均沒繼續提出上訴,全案於6月11日定讞。
過了7200多天,當年才20出頭的謝志宏也已經41歲了。雖然最後他逃過死刑,卻也浪費了好多時間在打這場官司。另一位死刑犯郭俊偉因為罪證確鑿,所以還是維持死刑的原判決,目前被羈押在法務部矯正署台南看守所,得知謝志宏在重審後獲判無罪,只以微笑帶過,沒有太多額外的情緒變化。
非法訊問
刑事訴訟法第98條(訊問之態度)
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100-1條(訊問被告知連續錄音及錄影)
-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 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 第一項錄音、錄影資料之保管方法,分別由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也許有些人會覺得很奇怪,為什麼明明沒殺人,謝志宏一開始還要認罪。首先,這是警方的說法,當時訊問的錄音檔到現在還是找不到,沒辦法證明他真的這麼說過。再來,一般人對法律不太了解,多少會對專業詞彙不太了解,加上在偵訊時難免會緊張會錯意,甚至在警方的威逼利誘下認罪(刑求)。而且謝志宏第自白時旁邊並沒有任何律師協助,這樣的訊問方式已經是違法了,不能拿來作為證據。
相較於過往,現在的執法人員更重視訴訟程序。因為非法訊問而被判有罪的情況已經不太會發生了。保險起見,受到訊問時還是請律師陪在身邊吧!
冤案補償
刑事補償法第 6條(補償金額之計算)
- 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及徒刑、拘役、感化教育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執行之補償,依其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之日數,以新臺幣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之。
- 罰金及易科罰金執行之補償,應依已繳罰金加倍金額附加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返還之。
- 易服勞役執行之補償,準用第一項規定支付之。
- 易服社會勞動執行之補償,依其執行折算之日數,以新臺幣750元以上1500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之。
- 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執行之補償,除應銷燬者外,應返還之;其已拍賣者,應支付與賣得價金加倍之金額,並附加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 死刑執行之補償,除其羈押依第一項規定補償外,並應按受刑人執行死刑當年度國人平均餘命計算受刑人餘命,以新臺幣5000元折算一日支付撫慰金。但其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1000萬元。
- 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之日數,應自拘提、同行或逮捕時起算。
謝志宏一共被關了6834天,依照刑事補償法第一項規定,如果一天以5000元來計算,最多可以得到3417萬元賠償金。
也許還是有人對這樣的結果有些意見,不過,既然沒有任何證據指出謝志宏是兇手,就不應該將他當作殺人犯來看待。也希望他回到社會後能一切順利。願將來不要再有任何冤案發生。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