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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死後,他們的遺產會讓死者的繼承人來繼承,這是大家都明白的道理。那個繼承人可能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總之,除了配偶以外,繼承人一定會是有血緣關係的親屬。
可是,你們有想過孝敬公婆多年的兒媳婦嗎?媳婦可以繼承公婆的遺產嗎?
舉個例子:
A有兩個兒子B與C,A退休後與B和B的妻子D同住。但好景不常,B和D結婚不久後,B就因車禍過世。C對A曾經有身體上的虐待,A也表示過將來不想讓C繼承自己的遺產。如今,B又不幸離世,A只好和D兩人相依為命,D也對A非常孝順,將A當做自己的親生父母來照顧。
請問,在沒有其他繼承人的狀況下,D可以繼承A全部的財產嗎?或是應該用甚麼方法來讓D將來可以繼承A的遺產?
民法第 1138 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從民法第1138條的繼承順位來看,我們可以知道「兒媳婦」沒有繼承資格。不是只要嫁給兒子後就能順理成章繼承公婆的遺產。即便再怎麼親近,她終究不是公婆的孩子,在法律上只能當「外人」來看。
但即便如此,公婆還是可以用立遺囑的方式讓乖巧的兒媳婦成為遺產繼承人,只是這個方法必須在公婆還活著的時候先完成,否則遺產只能依照法律規定來處理了。
民法第1187條(遺產自由處分之範圍)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立遺囑的方式有很多種(民法第1189條),不管是甚麼方式,只要是合乎法規的遺囑都有效力。筆者在這邊建議有立遺囑意願的朋友們可以播打下面服務專線和我們聯繫,讓我們的律師團隊來幫您檢視遺囑是否合法,以免將來因遺囑無效而無法遺贈。
民法的特留分規定在第1123條,這樣的規定是確保繼承人可以拿到一部分的遺產,不會被外人全部瓜分掉。但如果像案例中的C一樣,曾經對A有重大虐待行為,讓A拒絕被C繼承時,即便C是A的兒子,還是會因為第1145條第一項第五款失去繼承權。請注意,一定要是「重大的虐待或侮辱」,只是不小心晚了十分鐘準備晚餐這種小事情是無法剝奪繼承權的。
所以,如果A希望將來可以讓D來繼承自己的遺產。除了要立合法的遺囑來表達自己的意願外,還要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另一個兒子C曾經傷害過自己,因此不想讓C得到任何遺產。
光看文字解說可能很容易,但立合法遺囑和舉證曾經受到虐待對一般人來說恐怕都不是那麼容易。我們這裡有專業的律師團隊可以協助處理這方面的問題,如果您有任何需要,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繫。當然,如果有其他更適合您的財產移轉方式,我們也會一併提出建議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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