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給扶養費的不肖子女因紓困方案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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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推出紓困方案,讓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民眾可以得到一筆紓困金以度過目前的難關。但這陣子卻出現了許多自稱「子女們未盡扶養義務」的長輩,希望可以領取紓困金。為此,公務員們還要特地向長輩們的子女查證,是否真的有未盡扶養義務事實

新冠肺炎傳染力強,目前也沒有藥物能夠治療。我們也只能用最被動的方式來減緩疫情的傳播。雖然疫情確實被有效控制住了,但這也造成產業停擺,經濟不景氣。許多公司為了防疫,不得不讓員工們放無薪假。

但就算沒收入,人民還要繼續過活吧?
政府當然也考量到這點,推出了「急難紓困補助」,希望可以協助民眾度過難關。因為是急難救助,所以只有「真正有需求的民眾」才有申請的資格。所以即便真的失業沒工作,但還有六位數存款,是沒辦法申請補助的。雖然中央表示過這紓困金是救急用,原則上會從寬認定,但不代表人人都能拿這個當理由跑去申請,延長工作時間,讓真正需要的人更晚拿到錢。

根據衛福部的公告,我們可以得知,要申請紓困金,要符合以下四種資格:

  1. 因為疫情無法工作或收入減少
  2. 未加入任何社會保險(軍、公、教、勞、農)
  3. 未領取其他政府提供的紓困補助
  4. 每家、每戶存款及收入未達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5倍

另外,公告上也特別註明。上面的收入包括:工作、營利、投資、租金、利息及其他所得、生活津貼、親屬定期扶養費及公私部門補助……等。

之前發表過的文章【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民法第1117條)】曾經說過,子女對父母有扶養義務,只要父母僅存的財產不足以維持生活所需,就應該依法提供他們生活上的協助。

請記住,這扶養義務是「法律上規定」的,並非親屬間可以自行決定養或不養。

當然,如果子女本身生活上有困難,還要花額外的心力去照料父母,可以依照民法第1118條後段規定「減輕扶養義務」。只能減輕,不能免除民法第1084條第一項就寫著「子女應孝敬父母」,任何人都不應該用「沒錢」當作藉口對父母不聞不問。

當然,面對那種對家庭十分不負責任父母,可以依照第1118-1條規定,請求法院減輕扶養義務。如果不負責任的情節嚴重,甚至有重大的家庭暴力前科在,還可以免除扶養義務。如果沒有可以減輕免除扶養義務的情況,子女們就沒有任何不扶養父母的藉口了。

 

因為這裡不是政府單位,加上紓困方案的政策也不斷改變。所以筆者不敢保證承辦人員們查到子女沒盡扶養義務後會採取甚麼行動。如果不希望事情變得很麻煩或鬧太大,父母們可以先試著跟子女溝通,請他們先給予自己扶養費用,真的有其他困難再向政府單位求助,好讓真正遇到困難的人可以盡快取得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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