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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刑法上大部分的條文都是懲罰故意犯罪。
刑法上的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種,但不論是何種故意行為,都是「已經猜到犯罪結果很有可能會發生」並且「不反對發生」。但這個「有沒有可能發生」並非當事人說得算。
萬一有個人今天拿刀殺了人卻辯稱:「我不知道那個人的心臟這麼脆弱,被刀刺到就死了。我不是故意的!」這樣的說法連三歲小孩恐怕都不會相信。發生的可能性還是要靠「常理」來判斷,不然每個人都說「不知道」、「不小心」來規避責任,豈不是天下大亂?
直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第13條第一項)
知道這個樣做一定會產生某個結果,還是執意要這麼做。
A和B是公司同事,因為A的工作成效比較好受到老闆讚美,讓B看在眼裡感覺很不是滋味。於是趁著A離開坐位,將A用來處理公事的筆記型電腦往窗外扔,意圖使A無法工作。電腦當然不堪被這麼一摔,如B所願變得殘破不堪,也很難修復。
電腦壞掉這個結果是B在實施毀損行為時內心預期會發生並期盼的,所以B這行為很明顯就是刑法上的「直接故意」。所以B的行為構成了刑法第354條的「毀損器物罪」。
如果今天情況改變,是B在經過A座位時不小心碰撞了A的桌子,電腦掉到地面壞掉。即便B不太喜歡A,但並沒有破壞A電腦的意思,這樣就不會構成毀損罪,只有民事賠償責任。
間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第13條第二項)
知道這麼做可能會導致某個結果的發生,但不反對造成那個「有可能發生的結果」。
債主C因為D長期積欠債務不還敢感到憤怒,想要給D一個教訓。於是某天趁著D不注意持棍棒往D身上毆打,D在毫無防備之下被打得遍體鱗傷、視網膜剝落視力受損無法回復。
C在行動前就很清楚明白,被棍棒打到絕對會對人體造成一定的傷害,但C還是這麼做了,甚至還造成了D無法挽回的傷害。C的行為成立了刑法第277條的傷害罪加重結果犯(本意是傷害而非重傷故以傷害罪論處)。如果D不幸被C毆打致死,也是成立傷害致死罪,不能當作過失傷害。
均以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為要件,惟前者須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後者則確信其不發生,二者均以有構成犯罪事實之發生為前提,然後方能本此事實以判斷行為人究為故意抑為過失。
間接故意常被拿來與有認識過失比較,最主要的差別在於,無認識過失是「根本不覺得會發生這種事」,間接故意為「早就知道有發生的可能性並且不反對發生」。
刑法最主要的目的是約束人們的行為,避免有人為了一己之力而侵害到他人權益,所以大部分的法條只會對故意犯做懲處。只有少部分有特別規定的刑責才會針對過失犯科刑,過失犯的刑責也會比故意犯來得輕。
不同法官在做審判時,對故意與過失的判定也會有所不同。所以當事人在開庭時,除了準備與案件內容有關的證據,有時候還會用其他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行為屬於故意或過失。如果希望能更進一步了解,歡迎撥打下方諮詢專線與我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