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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花蓮縣的嘉里國小校園內有個養有兩隻巴西烏龜的水池,烏龜們也深受小學生的喜愛。但就在不久前,一位來自外校的國中生趁著四下無人,撈起水池中其中一隻烏龜,帶到走廊邊多次往地上摔,直到烏龜死亡龜殼破裂後才將牠扔回水池中。
國中生被警察逮到後辯稱是因為一時好玩加上想引起父母的注意才會這麼做。烏龜的死讓小學生們感到相當難過,但由於肇事者只是國中生,國小校長站在教育者的立場,願意再給他一次機會,不會對國中生提告。
即便校長選擇原諒,但那位肇事的國中生的行為已經被所有看到這則新聞的網友們罵翻了。想引起父母注意可以用其他方式啊!為什麼要傷害小動物呢?一條生命就這樣沒有了,都不覺得自己太過份了嗎?要不要讓人也把你抓起來摔摔看來體會一下烏龜的感受?(還請不要真的這麼做)
動物保護法第6條
虐待: (第3條第十款)
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動物: (第3條第一款)
動保法內所保護的「動物」,僅限於狗、貓和其他有人飼養管理的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和其他動物。
事件中的可憐烏龜是學校飼養的寵物,所以會受到動保法的規定所保護,但即便有法條明確指出虐待動物會受到懲罰,還是沒辦法挽救烏龜的性命。這種時候該說國中生不懂事嗎?但連小學生都知道不能傷害動物了,身為國中生的他會不明白?
動保法屬於行政法,沒有告訴不告訴的問題,校長當然也沒辦法決定要不要懲處,根據動保法第25條:「違反第六條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雖然殺害動物的行為確實很可惡,但筆者不認為他真的會被抓去關,因為他只是個國中生(18歲以下會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接受懲罰),會造成今天的後果,大概也和他父母平常的教養方式脫不了關係,由父母來代替受罰並不為過。
另外,烏龜不是人,不適用刑法上的殺人罪。人以外的動物在法律上屬於「動產」,故意毀損他人物品頂多成立第354條的毀損器物罪,毀損罪是告訴乃論,校長選擇不告自然就不會有刑事責任。
傷害小動物是不對的行為,不僅會受到動保法的規定懲處,還會遭到社會輿論的譴責。但願這位國中生可以謹記這次教訓,不要再有這麼魯莽的舉動。看完這篇文章後如果還有其他與動物有關的法律問題,歡迎撥打下方諮詢專線和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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